慧紋 wrote:
這要算廣告不實嗎?...(恕刪)

忘記了L2TV是用「贊助」名義收錢嗎?你花的錢是贊助、而不是花錢買服務,不存在消費問題或糾紛,一開始就打算誆你了.....
這時侯受害最深的就是消費者跟版權持有者...
無良商人隨時準備落跑,換個名字東山再起也不無可能
總歸一句,支持正版、支持合法商品,現在市場有哪麼多的ott或是mod可以支持
在購買前還是要先作篩選,避免自己受害
第四台一個月500,199還好啦不痛不養,繳的當下就不要當一回事,說什麼可以換點數也無視,看那個購物網本身就覺得是假的

這種侵權的東西不用想太多,抱著總有一天會消失的心情,消費者受害嗎?沒連帶一起被告侵權很偷笑了
以前看第四台,最恨的就是蓋台廣告,跑馬燈…一堆重複影片,其實第四台自己玩爛了…
momo1910 wrote:
這時侯受害最深的就是消費者跟版權持有者...
無良商人隨時準備落跑,換個名字東山再起也不無可能

被你說中了...
已經改名成WTV
原本L2TV註冊的帳號可以沿用
還好199元沒被坑掉

第四台的廣告覆蓋到原本電視台的廣告時間
這點我也不太喜歡
有時還因為第四台的廣告太長,佔用正片時間
WTV 復活了!!!

然後禁止註冊~~

真猛~~~

又可以看緯來跟國興了......
『線上影音侵權 年逾280億元 賣中國盜版機上盒 最高罰50萬』:

經濟部智慧局官員指出,台灣有很多市售的媒體盒子(電視機上盒),例如中國的安博盒子、千尋盒子等,未付錢取得授權,卻利用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等廣告推廣,還可額外收廣告費用等,衝擊國內影視產業。

電腦程式供應者將納管
官員指出,合法經營OTT是付錢拿授權,但 非法業者都推說只是電腦程式供應者,自己沒有把侵權內容放上網;因過去處於模糊地帶、無法可管,立委修法要把「知情」的電腦程式供應者、銷售違法盒子全數納管。

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九十三條,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法律責任,包括提供電腦程式可連結到侵權網站;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者;製造輸入或銷售侵權的機上盒也算違法。智慧局表示,將拚下會期排入經委會,儘快完成修法。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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