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查了一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
http://www.cht.com.tw/PersonalCat.php?CatID=899&Module=Product,Advance
發現令人吐血的內容,以紅色標記
============== 以下為開頭到第二條的內容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章 (適用之範圍)
第 1 條、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平台供客戶藉由電話撥接、ISDN、ADSL、FTTX、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從事電子郵遞、檔案傳送、公共檔案服務、網路論壇、資訊檢索、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www)等與Internet相關服務之業務,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乙方租用本業務所需之各式電路,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各式電路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第 2 條、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僅提供best effort之網路品質,且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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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令人吐血的地方: hinet 可以隨時斷你服務。P2P 就算了,要斷 web, FTP, email, 或是乾脆把 DNS 斷掉都可以。
第二條令人吐血的地方: hinet 速度愛給多少就給多少。 1 bit/sec 你也不得有怨言。
中華電信你好樣的
其他家的各位可以注意看看有沒有類似的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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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查了 vmax 的服務說明:
http://www.vmax.net.tw/ratesBulletin/find.do?id=12e2806c1316e7bef195
3.本服務提供月租型用戶三種資費選擇,包括:卓越型資費:下行速率最高可達16Mbps(最低為100Kbps)、上行速率最高4Mbps;進階型資費:下行速率最高可達4Mbps(最低為100Kbps)、上行速率最高2Mbps;超值型資費:下行速率最高可達2Mbps(最低為100Kbps)、上行速率最高1Mbps。所有資費在訊號可達範圍內均可測得大於100Kbps速率。申請卓越型資費用戶在速率使用上亦可能測得超值型資費之速率規格;但在訊號範圍良好之收訊環境下,各資費類型用戶在QoS(Quality of Service)的差異設定下卓越型資費用戶可享較高傳輸速率。
在契約條文部分:http://www.vmax.net.tw/about/contract.do
並沒有 vmax 可以任意停止服務的條文,
第三十八條
乙方不得有擅自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甲方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發送垃圾信件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者,除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得暫停相關服務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且不予退費。
P.S.: 在費率說明業面有記載如果使用 P2P 影響到網路會終止服務。
關於網路速度的條文
第三十九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甲方不保證乙方自網路上資料傳輸 速率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乙方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 賠償責任。
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發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若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整體看來顯的合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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