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地政事務所發生的事情 是我的錯嗎 還是我有立場去申訴?

laparadiso wrote:
他是直接從後方進來 ...(恕刪)


您說的很有道理 但是情況是 我的文件完全符合設定抵押權要件 他也跟我說四個小時後領件 如果您去申辦 您還會想到要問什麼 您的意思是 我如果去銀行匯款 該交的證件交給行員 然後他跟你說半小時對方會收到 那我還要問什麼嗎 還是在匯款之前 我必須具有銀行作業流程成的知識 因為如果出錯 那是我的責任 這聽起來真的很奇怪....我主觀覺得

難道您第一次去銀行匯款就知道該怎麼填匯款單怎麼匯,對方甚麼時候會收到款項嗎?
難道您去銀行匯款不用把錢給銀行??還是匯過去後才把錢給行員?
我還是那句話,路在嘴上,不知道怎麼辦至少要開口問
既然事後您會在這裡抱怨
事前google一下應該不難吧?

niko1119 wrote:
難道您第一次去銀行匯款就知道該怎麼填匯款單怎麼匯,對方甚麼時候會收到款項嗎?
難道您去銀行匯款不用把錢給銀行??還是匯過去後才把錢給行員?
我還是那句話,路在嘴上,不知道怎麼辦至少要開口問
既然事後您會在這裡抱怨
事前google一下應該不難吧?




路在嘴上是沒錯啦~
但您不曉得有沒有遇過愛理不理、惜字如金、講話怕太用力、或是口氣不太好的公家人員
這些種類我通通遇過,要跟服務業比較起來遇到的機率之高喔..........
google 是相當方便啦~但有時到現場你會發現你還是用問的好了
不要把大家都當成識途老馬~你懂不一定大家都懂
難不成如果你是那個公家人員,你心裡也會想為什麼你們來辦事前都不會google一下??
省的一天被問同樣的問題10遍是嗎??
kim0212 wrote:
路在嘴上是沒錯啦~但...(恕刪)


我之前就有說了,如果在現場問還是晚娘臉的話就太不應該了,可以爬一下文嗎?

去地政辦理設定帶印章不就是必備的嗎?版大如果能事先google一下不就可以少跑一趟冤枉路了?
抱怨不也就少一條了?
難道我要去辦個退伍令不用先問一下要去哪辦,需要帶些甚麼東西??
我之前就有說了,如果在現場問還是晚娘臉的話就太不應該了,可以爬一下文嗎?

去地政辦理設定帶印章不就是必備的嗎?版大如果能事先google一下不就可以少跑一趟冤枉路了?
抱怨不也就少一條了?
感覺很不好 為什麼我還要先上網查詢一下才可以才可以去洽公 那十年前大家是怎麼辦的 所以那個阿嬤更可憐了 不會上網 然後還要被公務員噹怎麼不先去查一下 變成是他家的問題囉 這聽起來很像公務人員在逃避責任吧 為什麼有網路後 變成除了該帶的文件外 人民還有義務要去知道google一下 程序該怎麼走 相關的法令是如何 然後讓公務然員好辦事 一句話都不用說 問了搞不好還會變成刁民
我沒有抱怨 沒帶印章多跑一趟 可以看一下原文 我跟主管反映的是什麼 時間超出原本告知及網路上規定的四小時 要問名字申訴 還被嗆 有這個必要嗎 原本說已經發出簡訊 後來又推說系統故障 最後才發被發覺根本案子還沒結 這樣子反覆 才是我所憤怒的 還有你去銀行匯款 行員就會全部辦好吧 為什麼公務機關 變成標準變那麼低 我到目前 還沒有遇過有辦任何手續 給了收據並通知幾號領件後 然後叫你再來補蓋章或繳錢的 我想最主要差別就是有些行員是戰戰兢兢 有些公務員是漫不經心吧


至於代理人申辦部用章領件卻需要章這部分 就像其他網友說的也許是程序問題 上面怎麼定 他就怎麼辦 但是政府機關不是說行政革新嗎 要便民嗎 總要有人質疑他的必要性和前後不一 才可以改吧 如果你可以提供該程序的法令依據及理由 那當然可以有機會說服很多人 不過我想 這種問題 就算路長在嘴上 大概也沒幾個公務員可以回答出來吧 問了 搞不好還遭白眼 希望你趕快離開


難道我要去辦個退伍令不用先問一下要去哪辦,需要帶些甚麼東西??
當然要 可是我沒有缺件 不然該公務員為什麼給我號牌 通知我取件的時間 在收件處的工作 難道可以再有缺件的情況下程序繼續往下走嗎
整棟樓爬完,感覺大家火氣都有一點上來了.
問題在於雙方心態的不同導致爭執.

民眾==>我不懂的地方!你們應該事先告訴我!!
機關==>你既然來辦,原則上應該懂!!就算不懂要問!不然我那知道你那裡不懂!!
民眾==>到處都不懂!連問題在那裡都不懂,怎麼問?

無關乎誰對誰錯,立場不同而已!!

至於態度...
公部門的人員不比外面服務業,
可以用"專業而不帶感情"的笑容面對民眾,
他們缺乏這種訓練,而且不善與人應對,
這些可憐的人如果出了自己的"勢力範圍"到外面去會滿慘的!
一輩子只能窩在那裏,哪兒也去不了!!
應該寄予同情!!

以上個人見解,得罪勿怪!!

另外關於何以能受理代理申辦卻不能領件的疑問,
1.原則上案件一定要受理,能不能辦在後面審查,不能辦的就"補正"或"駁回".
2.民法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是沒錯,但是如果您辦完要領件時,要用"簽名"領件嗎?
如果這時領件人員說您的"簽名"與案件內的"簽名"不符怎麼辦?
還是您有把握每次的簽名都長的完全一模一樣??
又如果有心人用"簽名"把案件盜領了,您要和地所人員爭執到底送件和領件簽名是不是同一人嗎?
綜上,為避免爭議,所以全國各地所都要求以蓋章代替簽名!
畢竟印章是否同一比簽名是否同一好辨識多了!!
deer55 wrote:
又如果有心人用"簽名"把案件盜領了,您要和地所人員爭執到底送件和領件簽名是不是同一人嗎?

我一直很好奇,為什麼歐美國家都不需要印章?因為文字結構的關係嗎?
現在印章都規格化電腦刻字,尤其一堆臨時刻的木頭章...有比簽名難仿造嗎?
申辦時可簽名,領取時要印章,這樣有甚麼意義?領取時的印章要跟那顆比對?
整棟樓爬完,感覺大家火氣都有一點上來了.
問題在於雙方心態的不同導致爭執.

民眾==>我不懂的地方!你們應該事先告訴我!!
機關==>你既然來辦,原則上應該懂!!就算不懂要問!不然我那知道你那裡不懂!!
民眾==>到處都不懂!連問題在那裡都不懂,怎麼問?

感謝你精簡成三段式 我想關鍵的確是這三個核心 可能發文時想把細節儘量完整寫出 讓大家了解 結果文筆不好 收到反效果
思考後 我問我自己為什麼會有這篇發文 我想起因是這次去地政事務所的經驗跟去銀行或是常去的戶政機關感受大不相同 我很不高興 因為我期待的是那樣的服務水平 但實際卻是這種不好的感受 我覺得我的想法就是您說的第三項 因此我認為這些資訊應由公務員主動告知 我的理由是 申辦案件的人不是都是專業的代書 來的人各種行業 年紀都有 要求這些人除了該準備的證件外 還要對程序熟稔 似乎不太公平....我主觀覺得 相反的 這些公務人員從考選 訓練 及工作經驗都讓他們在這個領域上處於比一般民眾專業的地位 如果由民眾負擔知的義務的話 那還是回到原點啊 因為我就跟承辦人員說 這裡是應備文件 但是我不知道流程 那是不是還是需要公務員從頭說起 那為什麼不就一開始就這麼做呢

無關乎誰對誰錯,立場不同而已!!

至於態度...
公部門的人員不比外面服務業,
可以用"專業而不帶感情"的笑容面對民眾,
他們缺乏這種訓練,而且不善與人應對,
這些可憐的人如果出了自己的"勢力範圍"到外面去會滿慘的!
一輩子只能窩在那裏,哪兒也去不了!!
應該寄予同情!!

以上個人見解,得罪勿怪!!

另外關於何以能受理代理申辦卻不能領件的疑問,
1.原則上案件一定要受理,能不能辦在後面審查,不能辦的就"補正"或"駁回".
2.民法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是沒錯,但是如果您辦完要領件時,要用"簽名"領件嗎?
如果這時領件人員說您的"簽名"與案件內的"簽名"不符怎麼辦?
還是您有把握每次的簽名都長的完全一模一樣??
又如果有心人用"簽名"把案件盜領了,您要和地所人員爭執到底送件和領件簽名是不是同一人嗎?
綜上,為避免爭議,所以全國各地所都要求以蓋章代替簽名!
畢竟印章是否同一比簽名是否同一好辨識多了!!
聽了你的解釋 確實覺得是有道理的 因為我最初單純的想法是 應該沒有人會簽名不一樣吧 除非 是有意識地改變...那有意識的話 動機 就可議了

此處為聯想到的問題....簽名這個議題上 我想你說服了我 感覺上印章確實是好像比簽名好認 但信用卡使用的是簽名 是不是當初在設計時也假設了 一般民眾是有能力辨識簽名能力的....不是在抬槓喔 我很認真地想這個問題
js1657216 wrote:
我一直很好奇,為什麼...(恕刪)


呃...
不是"申辦時可簽名,領取時要印章"
是申辦時就會要求用印章,

民法第3條規定是要簽名,蓋章是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也說是"簽名或蓋章"

理論上簽名是比較難仿造沒錯,
但是也是較難認定是否為同一人所簽(這應該沒爭議吧)
這應該無關乎文字結構
所以實務上是以蓋章為之,更慎者輔以"印鑑證明書"
一方面蓋章人只需保管好印章,或交由他人以生代理的意思
一方面地所也只需核章即可迅速發件(有一點釐清責任的意思)
所以雖然印章容易偽刻,但一時我國民眾也還改不掉.

所以雖然法規是說簽名或蓋章,
但實務上大家還是喜歡蓋章,
因為就民眾而言,可以就事件大小,乾脆把印章給代理人去蓋.
就代理人而言,也不用一直在當事人間跑來跑去補簽名
就機關而言,印章只要同一,就沒我的責任(這樣說比較現實或實際一點)
不只機關,銀行,公司不也都認章不認簽名!!

怎麼搞得好像我在上課一樣

對不起,
漏了一點...
如果您"硬要"用簽名的.
地所是沒有法源依據拒絕的!!
只是在領件簽名時,就"簽名是否同一人"這點就頭大了,
尤其是案件過了5年10年後發生問題就更有得吵了!!
我一直很好奇,為什麼歐美國家都不需要印章?
現在印章都規格化電腦刻字,尤其一堆臨時刻的木頭章...有比簽名難仿造嗎?
這兩個問題也是我想的
申辦時可簽名,領取時要印章,這樣有甚麼意義?領取時的印章要跟那顆比對?

他的意思是申辦時可由代理人申請 但是 如果也要代理人取件的話 在申請時就要加蓋章 憑章及號牌取件
如果代理人不蓋章 只能本人取件 也就是在申辦時他承認我的代理權是有效的 案子也可以繼續往下跑 但是在取件時又變成沒有效 需要本人來取
deer55您好
您提到民法第3條規定是要簽名,蓋章是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也說是"簽名或蓋章"

看到這裡 我想到一件事 我換個方式說 不知道對不對 也就是在上位的法律規定 其實面對這個情況時是有給人兩個選項的權利 也就是簽名或蓋章 再進一步來說 這個選項之後也並沒有任何條款授權給行政機關可以變更或解釋的空間 因此 此次印章的問題我是否可拒絕補印 並以此要求將該拒絕做成行政處分書 以進行訴願 或行政訴訟

天馬行空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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