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小弟也是二期準住戶, 近日即將對保, 但收到代銷公司的訊息: 因法規關係, 之前談定的家電與交換器無法贈送, 並且需要變更合約, 想請教一下這是合理的嗎?另外, 合約的變更是不是應該先提供新約給買家審視呢? 他們提及要將合約直接收回變更後再予我們直接簽署, 請問這樣的流程是合理的嗎?以上, 小弟也希望加入準住戶群組, 請大大們協助提供或拉群,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