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rpio137752 wrote:
是住在社區型的,每...(恕刪)
《噪音管制法》第6條明訂:「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所以讀者應向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鄰居確實長時間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可藉由長時間錄影、錄音的蒐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ch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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