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指民法354之瑕疵擔保
瑕疵:指的是交易之時標的物就己發生的瑕疵,買受人使用之後的故障瑕疵並不在本法之保護範圍。
危險移轉:係指買賣標的物之危險移轉,決定物之瑕疵存在時點。可簡單的理解為交付之時點。
瑕疵擔保:物之瑕疵須於交付時存在

保固:交易之後,由賣方承擔買方使用後發生的故障,損壞。這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買方要有一定的期限對所賣之物承擔保固責任。通常由賣方自主提供買方一定期限之保固。保固範圍通常會寫明在保固書上,例如人為,天然害所生之損壞不在保固範圍。但也有廠商為促銷產品,連人為之損壞也承擔保固責任。例如,前些年有手機業者,承諾無限完全保固,號稱你可買了新手機,當場故意摔壞,店家二話不說,當場取回保固維修。
科普結束,回到主題:買房合約要注意什麼?真實案例喔!
緣起,有朋友最近買房,歷經了房價昨日,今朝兩個價,新青安貸款核淮卻不撥款的衝擊。
最終在一家離大潤發不遠之房仲帶看下,恭喜買下一棟房子又來一個小小腦震盪。在驗屋時只有仲介到賣方缺席。然後發現浴室暖風機和空調是故障的。反應給仲介後,仲介一陣輸出:二手屋沒人在保固的:那些設備是附贈的,即使是壞的,賣方不需負責的...
我朋友是有點常識的,有點傻眼...我跟你談的是民法的瑕疵擔保,誰跟你談保固?附贈的設備不保證可用之良品?
說到這裡,又得要科普另一個議題了,附贈品,因為是送的,沒收錢,所以不保良品?好像言之成理,但錯了,別被呼弄!
買一籃水果禮盒,水果是買的,盒子是店家送的,店家言明買水果送禮盒,沒毛病!結果店家給的盒子破了好幾個洞,這能拿出手送禮嗎?反應後,老板答,抱歉,盒子是送的沒收一分錢,好的,你賺到了,壞的你也沒損失,也不會再補送。要好的,你得自己花錢買。
老板有理嗎?看得有點矇...再一個例子:
張三一家到餐館吃大餐,餐館橫幅大大的廣告:每道菜都100元一盤,飯免費吃到飽。
張三一家子四人歡歡喜喜的點了六道菜,菜上來後,去乘飯上桌準備大塊朵頤,卻發現飯是餿的...
老板說,抱歉,餿了就餿了,又沒收你飯錢,沒補償!不要吃就是了,你又沒損失啥,要不然你再多點幾個菜,肯定也能吃飽。
你服氣嗎?
說老板沒錯的人,恭喜你,你一定是個錦鯉體質的老板

還在矇圈的人,看一下民法怎麼說好了。

有點文皺皺的,理解不了?簡單的說餐館免費的飯是因張三花了錢買了六道菜才有的附屬贈與(要不然你餐館不買菜跟老板說我只要十碗免錢的飯,外帶幫我打包,你看老板會不會打你出來)。對張三來說,飯就是"有負擔之贈與",那麼老板就有責任保證飯是"良品",除非那六道菜也是免費,那張三的確就無權主張贈與的飯不能是餿的。
以上朋友是懂的,當然據理力爭,當然不是爭那幾個錢而是爭個理!然後房仲的大招下來了!看看買賣合約清楚寫著,賣方是排除瑕疵擔保責任的。這下朋友矇的伸手不見五指了,搖了搖頭,清醒了一下,去翻了買賣合約。嚇嚇!還真的找到一條特別約定"賣方就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好大一招,朋友招架不了了,找我訴苦,簽約時,房仲也沒說明有這條特別約定,怎有這對買家不公平的特約?我也矇了,n年前交易過幾次房也沒這鬼約定啊!這肯定也不是賣方要求的,房仲基於收取雙方服務費,怎會搞這種徧愛賣方的特約?我找了幾份近期房屋交易的合約,嘿!竟然都有這一條"賣方就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特別約定。我也儍了,不知怎麼安慰朋友。翻翻找找,也只能給朋友一個救場的民法法條:

朋友買的房子,冷氣不冷,多功暖風機變零功能(連燈都不會亮),這種外在明顯的故障,前屋主不太可能不知道吧。知而不告->故意不告知,應該適用這條,使那個特約無效。但故不故意,很難"證明"("我知道啊!但就不小心忘了說,真不是故意的) 真上法庭,還得看青天大老爺能否撥雲見日。
續集:後來我思考一個問題,這麼多家房仲,一起下這種買方的套,說難聽點"有坑",難道沒大人管管嗎?
呵呵...我找到了!內政部的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寫得很明白!
應記載第十一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期限
.........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不得記載第第二條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這可是暫妖除魔的尚方保劍!我相信這兩事項,應是在買賣合約的"賣方就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群魔亂舞時祭出來保護買受人的。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強制性規定,具有直接變更契約內容的效力。意思是應記載事項即使未納入契約,依法仍構成契約的內容,有違反應記載事項的條款,該條款無效。
朋友拿著這些法規去房仲,聽說被"圍毆",房仲們你一言我一語的,"就是沒保固啦";"買舊房子還保個屁":"我搞仲介業幾十年了(我吃過的鹽比你走過的橋還多,你闘得過我?)"。聽說還有一個可能是裡面的長官"我做房仲三十年,還擔任XX理事(朋友沒聽清是啥理事),不用看法律條文(意思是法律可以用背的?還是官大到可以不鳥法律).................
我聽得也一團亂七八糟的!現在房仲是怎麼了,對賣家像護犢子一樣,對買家怎滴不友善呢?也許,通常賣方朝頁得比較多吧!但也不至於如此傾斜徧坦吧!或希望這麼徧坦的房仲謹此一家,買房儘量還是避避雷吧!不不,應讓說,賣房者,這家值得大力推薦。

朋友正考慮是否採進一步行動。考慮點:為一點錢浪費精神和時間,但賭一口氣,值得嗎?
不管他的決定,貼這文目的是讓有機會買房網友,看清楚合約,不要以為內容寫的都是正經八百的定型化條約,魔鬼會藏在細縫裡,法律和政府雖算是一層保護傘,但道高一尺魔高一大,還是要睜大眼,懂得保護自己!
另外,抱個怨!內政部你只寫玩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啥都不管了,撒手去睡覺了嗎?沒看到一群房仲鳥都不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