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先科普兩個名詞:"瑕疵擔保"和"保固"
瑕疵擔保:指民法354之瑕疵擔保
瑕疵:指的是交易之時標的物就己發生的瑕疵,買受人使用之後的故障瑕疵並不在本法之保護範圍。
危險移轉:係指買賣標的物之危險移轉,決定物之瑕疵存在時點。可簡單的理解為交付之時點。
瑕疵擔保:物之瑕疵須於交付時存在
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保固:交易之後,由賣方承擔買方使用後發生的故障,損壞。這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買方要有一定的期限對所賣之物承擔保固責任。通常由賣方自主提供買方一定期限之保固。保固範圍通常會寫明在保固書上,例如人為,天然害所生之損壞不在保固範圍。但也有廠商為促銷產品,連人為之損壞也承擔保固責任。例如,前些年有手機業者,承諾無限完全保固,號稱你可買了新手機,當場故意摔壞,店家二話不說,當場取回保固維修。

科普結束,回到主題:買房合約要注意什麼?真實案例喔!
緣起,有朋友最近買房,歷經了房價昨日,今朝兩個價,新青安貸款核淮卻不撥款的衝擊。
最終在一家離大潤發不遠之房仲帶看下,恭喜買下一棟房子又來一個小小腦震盪。在驗屋時只有仲介到賣方缺席。然後發現浴室暖風機和空調是故障的。反應給仲介後,仲介一陣輸出:二手屋沒人在保固的:那些設備是附贈的,即使是壞的,賣方不需負責的...
我朋友是有點常識的,有點傻眼...我跟你談的是民法的瑕疵擔保,誰跟你談保固?附贈的設備不保證可用之良品?

說到這裡,又得要科普另一個議題了,附贈品,因為是送的,沒收錢,所以不保良品?好像言之成理,但錯了,別被呼弄!
買一籃水果禮盒,水果是買的,盒子是店家送的,店家言明買水果送禮盒,沒毛病!結果店家給的盒子破了好幾個洞,這能拿出手送禮嗎?反應後,老板答,抱歉,盒子是送的沒收一分錢,好的,你賺到了,壞的你也沒損失,也不會再補送。要好的,你得自己花錢買。
老板有理嗎?看得有點矇...再一個例子:

張三一家到餐館吃大餐,餐館橫幅大大的廣告:每道菜都100元一盤,飯免費吃到飽。
張三一家子四人歡歡喜喜的點了六道菜,菜上來後,去乘飯上桌準備大塊朵頤,卻發現飯是餿的...
老板說,抱歉,餿了就餿了,又沒收你飯錢,沒補償!不要吃就是了,你又沒損失啥,要不然你再多點幾個菜,肯定也能吃飽。
你服氣嗎?
說老板沒錯的人,恭喜你,你一定是個錦鯉體質的老板
還在矇圈的人,看一下民法怎麼說好了。
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有點文皺皺的,理解不了?簡單的說餐館免費的飯是因張三花了錢買了六道菜才有的附屬贈與(要不然你餐館不買菜跟老板說我只要十碗免錢的飯,外帶幫我打包,你看老板會不會打你出來)。對張三來說,飯就是"有負擔之贈與",那麼老板就有責任保證飯是"良品",除非那六道菜也是免費,那張三的確就無權主張贈與的飯不能是餿的。

以上朋友是懂的,當然據理力爭,當然不是爭那幾個錢而是爭個理!然後房仲的大招下來了!看看買賣合約清楚寫著,賣方是排除瑕疵擔保責任的。這下朋友矇的伸手不見五指了,搖了搖頭,清醒了一下,去翻了買賣合約。嚇嚇!還真的找到一條特別約定"賣方就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好大一招,朋友招架不了了,找我訴苦,簽約時,房仲也沒說明有這條特別約定,怎有這對買家不公平的特約?我也矇了,n年前交易過幾次房也沒這鬼約定啊!這肯定也不是賣方要求的,房仲基於收取雙方服務費,怎會搞這種徧愛賣方的特約?我找了幾份近期房屋交易的合約,嘿!竟然都有這一條"賣方就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特別約定。我也儍了,不知怎麼安慰朋友。翻翻找找,也只能給朋友一個救場的民法法條:
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朋友買的房子,冷氣不冷,多功暖風機變零功能(連燈都不會亮),這種外在明顯的故障,前屋主不太可能不知道吧。知而不告->故意不告知,應該適用這條,使那個特約無效。但故不故意,很難"證明"("我知道啊!但就不小心忘了說,真不是故意的) 真上法庭,還得看青天大老爺能否撥雲見日。

續集:後來我思考一個問題,這麼多家房仲,一起下這種買方的套,說難聽點"有坑",難道沒大人管管嗎?
呵呵...我找到了!內政部的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寫得很明白!
應記載第十一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期限
.........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不得記載第第二條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這可是暫妖除魔的尚方保劍!我相信這兩事項,應是在買賣合約的"賣方就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群魔亂舞時祭出來保護買受人的。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強制性規定,具有直接變更契約內容的效力。意思是應記載事項即使未納入契約,依法仍構成契約的內容,有違反應記載事項的條款,該條款無效。

朋友拿著這些法規去房仲,聽說被"圍毆",房仲們你一言我一語的,"就是沒保固啦";"買舊房子還保個屁":"我搞仲介業幾十年了(我吃過的鹽比你走過的橋還多,你闘得過我?)"。聽說還有一個可能是裡面的長官"我做房仲三十年,還擔任XX理事(朋友沒聽清是啥理事),不用看法律條文(意思是法律可以用背的?還是官大到可以不鳥法律).................
我聽得也一團亂七八糟的!現在房仲是怎麼了,對賣家像護犢子一樣,對買家怎滴不友善呢?也許,通常賣方朝頁得比較多吧!但也不至於如此傾斜徧坦吧!或希望這麼徧坦的房仲謹此一家,買房儘量還是避避雷吧!不不,應讓說,賣房者,這家值得大力推薦。


朋友正考慮是否採進一步行動。考慮點:為一點錢浪費精神和時間,但賭一口氣,值得嗎?
不管他的決定,貼這文目的是讓有機會買房網友,看清楚合約,不要以為內容寫的都是正經八百的定型化條約,魔鬼會藏在細縫裡,法律和政府雖算是一層保護傘,但道高一尺魔高一大,還是要睜大眼,懂得保護自己!
另外,抱個怨!內政部你只寫玩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啥都不管了,撒手去睡覺了嗎?沒看到一群房仲鳥都不鳥你!
Ace.H wrote:
先科普兩個名詞:"瑕...(恕刪)


真的要注意!!!!!
跟賣二手車一樣
現況賣出,完全沒有保固之意
相同的是,都是低價出售
真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啊
Ace.H
談的是"瑕疵擔保",不是"保固"喔!
riklin
把"瑕疵擔保"都不管寫進合約裏雙方簽字同意即可
各家建商的文字或有不同,真的要注意。
如果買方列出哪些東西是附贈的,有不良,不可使用,可以要求買方拿掉,恢復原樣.要不然扣錢,畢竟買方要花處理費用。
Ace.H
當然你可以這樣要求,但賣方就是要這些設備增加賣相和提價。又不是只剩你一個買家,幹嘛還給你扣錢?
新房子不會給冷氣那些的,
建商提供保固可讓房價提高,
所以保固是銷售的必要。

舊房子冷氣那些也不知用了幾年,
不提供保固也是可以理解的。

買房子不是要買那些舊設備,
出價時要當那些設備都不要了,
還要另外派人清運,
以這種價格出價,
才不會買完又在自怨自艾。
現在很多人google一下就變成大法官了
是真的有實際判例支持?
還是有跟律師討論過?
Ace.H
好酸,害我都不敢Google 找判例了[嚇到吃手手]
Ace.H wrote:
先科普兩個名詞:"瑕...(恕刪)

此案例認知不同爭議太大,例如 你買二手房看到原屋主一套沙發不錯,

原屋主也願意留給買家,買進後發現老沙發支撐無力皮面破舊能賠嗎?

目前買賣定型化契約都是制式且標準的,還是需回歸消保法保障內容。
你買的是房子

保固的是房子

你舉二手車來做比喻,其實似是而非

如果我賣你一台二手車

裡面留給你的抱枕拉鍊壞了

你發現以後,應該來跟原車主求償修復?

如果我賣你一台二手車

出風口的汽車香水用完了

你發現以後,應該來跟原車主求償裝一個新的香水給你?

你買房子,原屋主的遺留給你的物品(不是房子本身的物品)

是原屋主跟買家約定好的

買家要,屋主也OK

那就留給買家

本來屋主就不會幫你承擔保固責任

就像你買一台二手iphone

買來以後使用發現有問題

你要自己去找Apple維修

買家要怎麼負責幫你修手機?

房子在簽約,在寫原屋主要留什麼東西的時候

要嘛你就直接說我啥都不要,請屋主通通撤光

你自己買新的,自己負責

不信你拿這條出來,你看原屋主還會不會想留東西給你
我賣過兩間透天,內部冷氣、洗衣機、冰箱、廚家俱、床組、櫃體等等都留在原屋處,留給買家使用或處理掉。

因此和房仲簽約時就會加註一條,附帶設備清單,並特別加註現況交屋,房仲帶看時就請買家順便巡視,就設備之現況檢查,如果不滿意或有疑問,就自行反應在出價中,最後成交者當然就有心理準備這些是所謂的附贈設備。

通常賣家在賣中古屋時,對內部所附使用過之設備,通常都是抱持現況交屋的認知,但最好還是在合約中載明,以免有認知糾紛。
Ace.H
合約不要列入贈送清單即可。一旦列入就不是你想的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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