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租屋押二付一,
如果提早解約可能會損失押金。
地上權的概念應該與租土地是一樣的吧!
租屋或租地要遵照內政部的租賃規範,
市府與新光的土地租賃,新光一次付清50年費用,
現在市府想解約,新光提出2倍租金的賠償,不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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