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房屋租賃的法律問題

這租約與房東保護自己用的,房客會怕的話,是一開始就預設立場將來不想付房租嗎?
房租案按時繳交就不會有這疑慮了?
小瓜呆7770 wrote:
就是如果房客連續三個月沒有繳交房租
在與房客連繫溝通無果後,
房東可以沒收2個月押金


第一,你朋友的兒子是否打算連續三個月不交房租

如果沒有,何必擔心這一條

第二、三個月沒交租才沒收兩個月押金

即使真的有意外狀況付不起租金

這樣也很划算啊

住三個月付兩個月的錢

你還擔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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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意還是無意三個月不付租金

你都不吃虧啊

房東都不怕這條款

你怕什麼

還是你朋友的兒子打算搬進去後就不付租金

一直住到不想住為止 ?

只佔一個月的便宜覺得吃虧了是嗎
小瓜呆7770 wrote:
我同事告訴我,他的兒(恕刪)


會怕就叫房東乖乖去公證
這種但書印象中是沒用
一個月沒繳房租

房東趕奧客走

天經地義
在不違反善良風俗,不違反"合約不得寫入的規定"之下。
本合約似乎不違反上述兩項,所以雙方同意就算數。

到時候房東可直接收回並處分房客的東西。
但是合約並沒有寫"隨意棄置",所以後續比較有爭議性。當然也有合乎法規的作法。

房東最好吃胖一點

理小平頭

手臂刺青

讓奧客嚇得屁滾尿流

收租才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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