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至聖 wrote:希特勒時期是德國法治...(恕刪) 看不出大大您從什麼樣的角度去斷定『在本案中王家人透過都更其實在實質上是受惠的』,還是您一廂情願的想法,倒是您這口氣像透了某位『好好拆』先生,也神似PO文版主思考模式,所以,這之間是否也可以有另一種解讀呢?
ncvt wrote:請問樓主:如果把王家...(恕刪) 大大,您講這些他是聽不進去地,因為事情並沒有發生在他的身上,就算您舉100個再好的例子,他還是只在乎法律條文!哎!可憐的還是房子真的被拆的王家人!
yeric wrote:我的天!惡法亦法這可...(恕刪) 學法的?不一定都會有滿腔熱血,不一定都會立場超然,不一定都會將心比心,有太多的不一定,所以與學法可能無關,只因兩手可能忙著打字,所以抽不出空來摸著自己的.......
go88d8d wrote:妳那篇報導只是單方面...(恕刪) 這位大大說「一出問題每個上面有蓋章的都有事」------分隔線---------真的是這樣子嗎?大大應該知道貓攬 有兩隻塔柱有問題吧?請問一下當時核准的最大官員是誰呢?有負責嗎?????說真的啦~上面的章~個人認為只是許可章~不代表真的會負責啦~且「依法行政」是依照誰的法呢???大家都說~建商硬要把王家劃入~才有問題的~不過這個例子剛好告訴大家~只要你夠有錢~愛拆誰家就可以啦~因為只要想辦法買下80-90%剩下的10%(不爽賣你的~不想給你拆的)通包給政府~政府會幫你拆~
論依法行政 這都更法確實有個程序上的問題在於"我沒有表達異議代表你可以認為我同意,於是將我視同接受都更條件放棄土地所有權" 這一個問題政府用"依法行政,你沒有反對代表你同意,所以我剝奪你的財產權" 不過主觀上沒有反對(或著說沒有即時反對) 不代表你可以認定他是同意 考慮到憲法與民法賦予的財產支配權應該是我明確的取得你同意(買賣行為)所以才能納入建設範圍並預售吧?而不是在"規定的時間內"你沒有反對代表你同意納入(舉證責任的轉移 我提出合法購買你所持有物件的證明而非你提出此物件不賣出的證明)(也可以說是 我看上你的某輛車 某隻手機 某個可以買賣的東西 規定的時間你不用"書面"表達反對代表你同意賣給我)畢竟王家是獨立100%產權的透天而不是依比例持有的大樓雖然說上述會有效率延宕的問題 但是這不是公權力的展現 而是私人(建商與地主)買賣的相對關係公權力介入私人土地買賣確實是不當的 特別是還用強制驅離根本就是對岸拆遷辦的方式....這案子有得打了 國賠也不是賠官員的錢...
yeric wrote:我的天!惡法亦法這可是出自台灣人民的口中?!樓主學法的?我只知道學法的人會說惡法非法這種喪盡天良的講法....你...哪學來的??還是你從封建時代穿越來的?!...(恕刪) 我不認為 ,開版樓主是學法的.連基本的法學素養都沒有,法學有八個派別.提倡"惡法亦法"主要人物Austin是 分析法學派 ,惡法亦法 ,只是八派別,其中一派別所提倡的.開版樓主卻把它視為真理.我真心希望他不是學法的 , 不然社會上有多了一位法匠也只有法匠 ,才會把 "依法行攻" 掛在口上.拿來當脫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