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 看某周刊如何藉"報導之名,行挑撥之實"


kuoyuan1 wrote:
這就是你和大家的差別
只會用謊言和錯誤資料來麻痺自己。
對於別人的疑問,全視而不見。...(恕刪)


我貼出王家和聯盟自己的說法,

所以你說王家和聯盟的說法是”謊言“和”錯誤的資料“嗎?

JJ輝 wrote:
我想,除非提出公文證明台北市政府確實反對將王家劃出都更區,
否則,沒理由說王家是必定不可劃出的!...(恕刪)


那就大家來看看如何畫出吧,畸零地直接劃出嗎?

王家告市府都更案違法,市府勝訴。


Erichuangtw1980 wrote:
王家告市府都更案違法,市府勝訴。


這件事根本沒有發生,你在想啥?

就算發生,給你過關的是台北市政府,會變成同意戶或樂揚建設要負責嗎?

你也許不知道後來王家跟市府怎樣,根本不關樂揚建設的事,

但是段老闆一定知道!


拜託你,謊言講一百次,不會變真的!


王家確實有要求要原地重建,但。。。

王家什麼時候說過? 不讓王家原地重建,就不讓你用自己土地建文林苑?

王家重建是王家與市府間的事,包括強制拆遷及未來重建這些,

但是同意戶要求自己用自己土地重建家園,市府有理由,或"敢"堅持反對?

王家也不敢做這種訴求!


當然不敢! 因為王家既然要市府絕對尊重自身財產權,不應走都更惡法強奪王家土地,

怎有立場去堅持同意戶,絕不能用自己土地重建房子,這種訴求,只怕沒人敢支持!

因為它同樣是"合法不合理"! 就像強制多數決奪取王家土地一樣!


我說過,如果市政府果真拒絕樂揚建設排除王家建設文林苑,只要你們需要,我陪你們,

甚至幫你們發動社運團體去向市政府抗議
! 問題是,你們敢嗎?
其實聯盟要解釋的是這個問題吧?

那份資料應該是簽字吧?
不是偽造.就是真實的,
偽造的可是刑法的罪則,
真實的話呢?假使報料內容是假的.這也觸犯刑法.

所以如果報導不實,聯盟等著告,可是聯盟回去告訴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我貼出王家和聯盟自己...(恕刪)

ZZZ ing wrote:
如果市政府果真拒絕樂揚建設排除王家建設文林苑,只要你們需要,我陪你們,

甚至幫你們發動社運團體去向市政府抗議!,...(恕刪)


抗議排除王家,還是抗議沒有排除王家?

你會不會在說大話,社運團體憑你一句話就會出動?

你有那麼大的影響力?

Erichuangtw1980 wrote:
抗議排除王家,還是抗...(恕刪)


重點是你敢不敢排除嘛!

不敢排除你廢話什麼? 段老闆有"允許"你把王家排除嗎?


就像你要設計圖,我可以幫你仲介生一張專業建築師畫的設計圖給你,

但是你照業界規矩,給訂金,簽約,不然哪個建築師免費生給你?

你敢嗎? 問問段老闆要不要嘛? 我很樂意仲介這筆交易咩!



你滿口嘴砲,結果除了反覆一整年的廢話外,你還能幹啥?

如果你的廢話都是對的,都是該這麼幹的,今天你還撐在這裡幹啥?

早就領錢開慶功宴去了,不是嗎?

ZZZ ing wrote:
這件事根本沒有發生,你在想啥?...(恕刪)


王家沒有告市府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98,訴,2467
【裁判日期】 990526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99年5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戊○○○○○○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癸○○
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辛○○
 壬○○
參 加 人 己○○○○○○○○○
代 表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等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10
月27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551號(案號:第0980300026號)、98
年10月27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106號(案號:第0980140095號)
、98年10月28日臺內訴字第0980150276號(案號:第0980240096
號)、98年10月30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554號(案號:第098023
00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一)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
,公告劃定○○○區○○街○○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
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訴外人賴科興申請之
「臺北市○○區○○段○○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概要。嗣參加人擬擔任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19條及第2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97年1 月4 日舉辦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比例門檻後,擬具「臺北市
○○區○○段○ ○段771-2 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於97年6 月11日報請被告核定;
被告續於97年9 月26日起至97年10月25日止辦理公開展覽
30日,並於97年10月23日( 展覽期間) 假臺北市士林區公
民會館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下稱台北市都更審議會)98
年2 月23日第12次及98年5 月4 日第16次會議審查結果,
經決議修正後通過,被告於98年6 月16日以府都新字第
09830575302 號函( 即原處分) 核定准予實施者即參加人
實施本案。
(二)原告等不願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803 、80
1 地號土地及地上建號10474 、10475 、11076 等合法建
築物納入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範圍內,遂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駁回後,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因認本
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二、本件原告等主張:
(一)原處分之都市更新計畫案係由權利人賴柯興發起,由參加
人擔任實施者,該案屬民間申請辦理之都市更新案。按都
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 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
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3 條規定,且依主管機關即
被告所頒定「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 或實施者) 辦理公聽
會說明及注意事項」中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主管
機關核准前,應舉辦公○○○區○○○○段(第一階段為
事業慨要申請前,應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
第二階段事業計畫報核前,應舉辦「都市更新計畫」公聽
會;第三階段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應舉辦「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對人民財產、權益有絕對規定的
保障。被告及參加人均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已將舉辦公聽
會之通知合法送達原告,僅表示依法辦理,及提出規定程
序後段相關卷證,如權利變換公文、不實的掛號通知信函
等。惟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未依法定程序做出之處分皆
屬違法,尤以對人民財產、權益有深切影響者為是。倘行
政機關未依法行政,任由民間團體( 財團) 操弄,曲解事
實,則法律有何存在之目的。被告漠視法律規定、程序,
疏於監督,違反上述規定,而參加人以握有龐大的民間機
構資源以被告名義威嚇原告等配合,故原告等請求撤銷有
理由。
(二)綜合被告所提各項書狀稱:(1)原告等地區於91年10月28日
公告劃定為都更區域,但查臺北市政府網站該都更地區公
告日期為89年6 月26日,明顯不符。(2)南側區域791 、79
2 …808 、809-1 等為91年3 月25日竣工完成,表示無法
更新,惟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規定,如依前項所述該建
物合法性可疑。(3)另北側782 、783 及南側804-2 、805
表示不參加,既可不納入都更,同理比較原告權利何在。
(4)指稱原告丁○○於96年12月21日收取通知,但事實上,
該公聽會為「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屬都更程序
中最後階段,被告企圖扭轉公聽會名稱,掩蓋前二次公聽
會未通知之事實。(5)指稱原告於95年12月15日通知原告,
惟事實是被告僅以名冊表示而無回執聯信函證明。如上所
述被告意圖掩蓋不法之事實,不當解讀法令,撥弄行政規
定,舉證不當文書影響判決。又參加人所舉證回執聯(原
告乙○○、甲○○、丙○○)印有大廈管理戳章,實則原
告原址並無設置管理處。至參加人雖稱已於96年12月20日
通知原告,惟事實是該名冊內容關於原告乙○○、甲○○
、丙○○之住址明顯錯誤(塗改),均足證明參加人所舉
證文書有變造之嫌。
(三)因此由前事證所陳,被告明顯違反都更條例第10條,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6 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3 條、第12條、第14條,臺北市所頒定之「都市更新事業
申請人(或實施者)辦理公聽會說明及注意事項」,行政
程序法第4 條、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第6 條、第7 條,及刑法第21
3 條規定。參加人明顯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6 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3 條、第12
條、第14條規定,臺北市所頒定之「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
(或實施者)辦理公聽會說明及注意事項」,民法第95條
,刑法第214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217 條規定等
情。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原告等位於
臺北市○○區○○里○○鄰○街○ 巷14號列為都市更新案部
分均撤銷。

ZZZ ing wrote:
就像你要設計圖,我可以幫你仲介生一張專業建築師畫的設計圖給你,
...(恕刪)


關於畸零地如何合法不用到鄰地退出都更,

先說你看到過有人畫出,或說明過沒有?

重點不是設計圖,是"IDEA",

如果你看過,就簡單劃個草圖給個IDEA,,幫幫王家,讓樂揚一刀斃命。

這麼簡單的事還要找人劃設計圖。


抗議排除王家,還是抗議沒有排除王家?

你會不會在說大話,社運團體憑你一句話就會出動?

你有那麼大的影響力?..(恕刪)




你還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還有,不要把每個和你不同意見的人都當作是建商,太偏執小心精神陷的太深,回不到真實世界。

Erichuangtw1980 wrote:
其實聯盟要解釋的是這...(恕刪)



還在搞"爆料",重點是,你還信?

去年九月的同意書,如今安在? E大師你玩夠了沒?

打你臉打得不夠,還要繼續打你才甘心是嗎?


其實我倒認為,這件事不見得是假,但它不會是王家的有效意願! 對外正式發言!

王家那麼多人,我真的不認為大家一致都拒絕都更,只想重建!


但是,裡面就一定有人拒絕都更,而且他說才算!

很明顯的,說話算數,有決策權的,絕對不會是爆料的"王家人"!


所以我有沒很早就告訴你,不要再亂搞攻擊王家,就算你講那些,至少部份是真實的!

問題是: 王家裡面,是有不要錢,

或不急要錢的有力決策者在當家的! 你以為你幹這種到處洗板,到處發言攻擊王家的蠢事,

王家都不知道?
王家當真都不當回事? 要王家土地,或要王家願意賣你土地,

你就是要讓這些人點頭才行! 結果現在王家是越來越強硬,不是嗎?


現在王家為什麼要屈服? 市府敢硬上好好拆嗎? 就算拆了,王家也不會拿得更少!

如果堅持不賣,最大可能就是破局,樂揚收手不幹,王家怕以後都更不了嗎? 哪會?

因為段老闆除非大發慈悲,或腦袋進水不正常,不可能接受沒有王家土地的文林苑!

(否則你在這裡"打工"一整年幹啥???)


憑什麼王家土地要賣給這群整天攻擊王家,惡意圖謀王家土地的土匪們? 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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