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這就是你和大家的差別只會用謊言和錯誤資料來麻痺自己。對於別人的疑問,全視而不見。...(恕刪) 我貼出王家和聯盟自己的說法,所以你說王家和聯盟的說法是”謊言“和”錯誤的資料“嗎?
JJ輝 wrote:我想,除非提出公文證明台北市政府確實反對將王家劃出都更區,否則,沒理由說王家是必定不可劃出的!...(恕刪) 那就大家來看看如何畫出吧,畸零地直接劃出嗎?王家告市府都更案違法,市府勝訴。
Erichuangtw1980 wrote:王家告市府都更案違法,市府勝訴。 這件事根本沒有發生,你在想啥?就算發生,給你過關的是台北市政府,會變成同意戶或樂揚建設要負責嗎?你也許不知道後來王家跟市府怎樣,根本不關樂揚建設的事,但是段老闆一定知道!拜託你,謊言講一百次,不會變真的!王家確實有要求要原地重建,但。。。王家什麼時候說過? 不讓王家原地重建,就不讓你用自己土地建文林苑?王家重建是王家與市府間的事,包括強制拆遷及未來重建這些,但是同意戶要求自己用自己土地重建家園,市府有理由,或"敢"堅持反對?王家也不敢做這種訴求!當然不敢! 因為王家既然要市府絕對尊重自身財產權,不應走都更惡法強奪王家土地,怎有立場去堅持同意戶,絕不能用自己土地重建房子,這種訴求,只怕沒人敢支持!因為它同樣是"合法不合理"! 就像強制多數決奪取王家土地一樣!我說過,如果市政府果真拒絕樂揚建設排除王家建設文林苑,只要你們需要,我陪你們,甚至幫你們發動社運團體去向市政府抗議! 問題是,你們敢嗎?
其實聯盟要解釋的是這個問題吧?那份資料應該是簽字吧?不是偽造.就是真實的,偽造的可是刑法的罪則,真實的話呢?假使報料內容是假的.這也觸犯刑法.所以如果報導不實,聯盟等著告,可是聯盟回去告訴嗎。Erichuangtw1980 wrote:我貼出王家和聯盟自己...(恕刪)
ZZZ ing wrote:如果市政府果真拒絕樂揚建設排除王家建設文林苑,只要你們需要,我陪你們,甚至幫你們發動社運團體去向市政府抗議!,...(恕刪) 抗議排除王家,還是抗議沒有排除王家?你會不會在說大話,社運團體憑你一句話就會出動?你有那麼大的影響力?
Erichuangtw1980 wrote:抗議排除王家,還是抗...(恕刪) 重點是你敢不敢排除嘛!不敢排除你廢話什麼? 段老闆有"允許"你把王家排除嗎?就像你要設計圖,我可以幫你仲介生一張專業建築師畫的設計圖給你,但是你照業界規矩,給訂金,簽約,不然哪個建築師免費生給你?你敢嗎? 問問段老闆要不要嘛? 我很樂意仲介這筆交易咩!你滿口嘴砲,結果除了反覆一整年的廢話外,你還能幹啥?如果你的廢話都是對的,都是該這麼幹的,今天你還撐在這裡幹啥?早就領錢開慶功宴去了,不是嗎?
ZZZ ing wrote:這件事根本沒有發生,你在想啥?...(恕刪) 王家沒有告市府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裁判字號】 98,訴,2467【裁判日期】 990526【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裁判全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99年5月5日辯論終結原 告 甲○○ 乙○○ 丙○○ 丁○○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戊○○○○○○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癸○○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辛○○ 壬○○參 加 人 己○○○○○○○○○代 表 人 庚○○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等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551號(案號:第0980300026號)、98年10月27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106號(案號:第0980140095號)、98年10月28日臺內訴字第0980150276號(案號:第0980240096號)、98年10月30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554號(案號:第09802300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事實概要:(一)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區○○街○○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訴外人賴科興申請之「臺北市○○區○○段○○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嗣參加人擬擔任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97年1 月4 日舉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比例門檻後,擬具「臺北市○○區○○段○ ○段771-2 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於97年6 月11日報請被告核定;被告續於97年9 月26日起至97年10月25日止辦理公開展覽30日,並於97年10月23日( 展覽期間) 假臺北市士林區公民會館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下稱台北市都更審議會)98年2 月23日第12次及98年5 月4 日第16次會議審查結果,經決議修正後通過,被告於98年6 月16日以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2 號函( 即原處分) 核定准予實施者即參加人實施本案。(二)原告等不願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803 、801 地號土地及地上建號10474 、10475 、11076 等合法建築物納入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範圍內,遂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二、本件原告等主張:(一)原處分之都市更新計畫案係由權利人賴柯興發起,由參加人擔任實施者,該案屬民間申請辦理之都市更新案。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 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3 條規定,且依主管機關即被告所頒定「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 或實施者) 辦理公聽會說明及注意事項」中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前,應舉辦公○○○區○○○○段(第一階段為事業慨要申請前,應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第二階段事業計畫報核前,應舉辦「都市更新計畫」公聽會;第三階段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應舉辦「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對人民財產、權益有絕對規定的保障。被告及參加人均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已將舉辦公聽會之通知合法送達原告,僅表示依法辦理,及提出規定程序後段相關卷證,如權利變換公文、不實的掛號通知信函等。惟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未依法定程序做出之處分皆屬違法,尤以對人民財產、權益有深切影響者為是。倘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任由民間團體( 財團) 操弄,曲解事實,則法律有何存在之目的。被告漠視法律規定、程序,疏於監督,違反上述規定,而參加人以握有龐大的民間機構資源以被告名義威嚇原告等配合,故原告等請求撤銷有理由。(二)綜合被告所提各項書狀稱:(1)原告等地區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為都更區域,但查臺北市政府網站該都更地區公告日期為89年6 月26日,明顯不符。(2)南側區域791 、792 …808 、809-1 等為91年3 月25日竣工完成,表示無法更新,惟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規定,如依前項所述該建物合法性可疑。(3)另北側782 、783 及南側804-2 、805表示不參加,既可不納入都更,同理比較原告權利何在。(4)指稱原告丁○○於96年12月21日收取通知,但事實上,該公聽會為「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屬都更程序中最後階段,被告企圖扭轉公聽會名稱,掩蓋前二次公聽會未通知之事實。(5)指稱原告於95年12月15日通知原告,惟事實是被告僅以名冊表示而無回執聯信函證明。如上所述被告意圖掩蓋不法之事實,不當解讀法令,撥弄行政規定,舉證不當文書影響判決。又參加人所舉證回執聯(原告乙○○、甲○○、丙○○)印有大廈管理戳章,實則原告原址並無設置管理處。至參加人雖稱已於96年12月20日通知原告,惟事實是該名冊內容關於原告乙○○、甲○○、丙○○之住址明顯錯誤(塗改),均足證明參加人所舉證文書有變造之嫌。(三)因此由前事證所陳,被告明顯違反都更條例第10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6 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3 條、第12條、第14條,臺北市所頒定之「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或實施者)辦理公聽會說明及注意事項」,行政程序法第4 條、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9條,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第6 條、第7 條,及刑法第213 條規定。參加人明顯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3 條、第12條、第14條規定,臺北市所頒定之「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或實施者)辦理公聽會說明及注意事項」,民法第95條,刑法第214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217 條規定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原告等位於臺北市○○區○○里○○鄰○街○ 巷14號列為都市更新案部分均撤銷。
ZZZ ing wrote:就像你要設計圖,我可以幫你仲介生一張專業建築師畫的設計圖給你,...(恕刪) 關於畸零地如何合法不用到鄰地退出都更,先說你看到過有人畫出,或說明過沒有?重點不是設計圖,是"IDEA",如果你看過,就簡單劃個草圖給個IDEA,,幫幫王家,讓樂揚一刀斃命。這麼簡單的事還要找人劃設計圖。
抗議排除王家,還是抗議沒有排除王家?你會不會在說大話,社運團體憑你一句話就會出動?你有那麼大的影響力?..(恕刪) 你還沒有回答這個問題。還有,不要把每個和你不同意見的人都當作是建商,太偏執小心精神陷的太深,回不到真實世界。
Erichuangtw1980 wrote:其實聯盟要解釋的是這...(恕刪) 還在搞"爆料",重點是,你還信?去年九月的同意書,如今安在? E大師你玩夠了沒?打你臉打得不夠,還要繼續打你才甘心是嗎?其實我倒認為,這件事不見得是假,但它不會是王家的有效意願! 對外正式發言!王家那麼多人,我真的不認為大家一致都拒絕都更,只想重建!但是,裡面就一定有人拒絕都更,而且他說才算!很明顯的,說話算數,有決策權的,絕對不會是爆料的"王家人"!所以我有沒很早就告訴你,不要再亂搞攻擊王家,就算你講那些,至少部份是真實的!問題是: 王家裡面,是有不要錢,或不急要錢的有力決策者在當家的! 你以為你幹這種到處洗板,到處發言攻擊王家的蠢事,王家都不知道? 王家當真都不當回事? 要王家土地,或要王家願意賣你土地,你就是要讓這些人點頭才行! 結果現在王家是越來越強硬,不是嗎?現在王家為什麼要屈服? 市府敢硬上好好拆嗎? 就算拆了,王家也不會拿得更少!如果堅持不賣,最大可能就是破局,樂揚收手不幹,王家怕以後都更不了嗎? 哪會?因為段老闆除非大發慈悲,或腦袋進水不正常,不可能接受沒有王家土地的文林苑!(否則你在這裡"打工"一整年幹啥???)憑什麼王家土地要賣給這群整天攻擊王家,惡意圖謀王家土地的土匪們? 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