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speaking wrote:
盜亦有道~~~請不要...(恕刪)


你嗎幫幫忙~~虧你還貼出來~~~我的發言哪句話說"所有改裝都是不合法"這是你說的吧~~就是有一堆像你這種人了解一半~~就開始自以為是亂攻擊人~~~看一下第五條~~~有沒有感覺跟你的MPV狀況有點像~~一堆雙B改大內凹輪胎~~請問一下有沒有違反法規?我的雙門車~~原廠輪胎跟輪框是195-55-R17-6.5J~~我現在改成235-40-R17-8J~~我到要請問你有沒有違反法規~~~半吊子自以為了解改裝法規~~結果以偏概全~~法條看一半就認為所有改裝裝輪胎跟鋁圈都是合法~~~我看你根本沒改車過~~~要在這邊發言不想被炮~~也請用功一點~~"鄉民"這詞你有註冊嗎?為甚麼我不能用?你這不是鄉愿是甚麼?~~歡迎你繼續提出反駁~~~我看你要被炮多久~~
我不開回去改的話,日後的責任是我要負責,還是車廠要負責呀?

我不管合法不合法的問題
但我只求我在開我的車時是沒有問題的...

MPV是輛好車
但如果搞到我不能開
那我不能接受...

而且...我的車是8人座...
ptl wrote:
您真的是車主嗎?如果...(恕刪)


我當然是囉,09年11月第一批的車主
我不想回原廠去改椅子,沒改沒事,改了變小
又何必哩
就按照現在這樣開
也不會有甚麼問題
反正要驗車時,再看著就好
花500塊請黃牛辦一下
都不會有問題
也不用排隊

一切按照往常一樣
我不覺得有什麼受損
因為還有有看到任何一個車主因為這件事受罰

只是,裕隆真的有誠意
就像當年召回有送個7-11禮券的話
我也不反對

就回去領吧

不過我還是會打080去罵一下
驗車不是都要5年之後嗎
MPV才上市2年半,就為這種鳥事要召回
如果我拒絕變更,要維持原狀
到時驗不過再找裕隆算帳也不遲


techih wrote:
我不開回去改的話,日...(恕刪)


納牌用召回方式~~把第三排椅子回復到出廠狀態這招很高明~~~我想半天也想不出破解方式~~或許我比較笨吧~~可見納牌的那些法律顧問不是請來給大家看的~~目前我的看法是不管你願不願意被召回原廠改回出廠樣式~~如果警察真的要抓的話責任都是車主要負責~~原因如下:

1.車主同意被召回原廠修改~~改完車廠一定會拍照~~日後車主自己再改回來~~車廠責任完全可以撇的一乾二淨~

2.車主不願回原廠修改~~~相信大家都有收到召回書~~在一定時間內如果一些鐵齒車主還是不回原廠修改~~他會再發第二封召回書~~~在法律上已完成告知義務可以站得住腳~~當然車主也可以辯稱沒收到~~但是一般會上報~~也等於公告一樣~~所以就算你撐到底不回去~~真的被警察抓~~責任還是在車主~~


所以我說納牌這次真的是出高招了還真的咬不到他~~~出事情車廠完全不理你還好辦事~~車廠公開出面處理反而不好辦事~~






努力的買台要讓全家人幸福的正7人座(我還是正八人座勒),
當時跑了多家生活館看車,每位"銷售顧問"都提到第三排乘坐大人空間的舒適性以及座椅的多樣化利用,
就連型錄,luxgen網站,都顯現出第三排的舒適性,
沒想到就在開了一年多後,莫名間......變成開了一台違規的車子!!!!!!!!!!
如果納廠的招術被你猜中,
這些車主就真的是被當白痴耍,
反正車子也賣出去了,
阿不然你們能拿他有什麼辦法?
今天爆出這事件,
我想納廠應該早就預料了,
後續的處理方式也計畫好了,
車主除了吞下去還是吞下去,
不可能翻盤啦。

Robin088 wrote:
QRV的第三排座椅有...(恕刪)


我親戚昨天才牽一台'Serena', 窗戶也是有裝鐵桿的
8532316tang wrote:
所以我說納牌這次真的是出高招了還真的咬不到他~~~出事情車廠完全不理你還好辦事~~車廠公開出面處理反而不好辦事~~


如果車主搬出"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刑法"應該是有談的空間。

1.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銷售物內容與廣告(廣義)不符。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2.這條業代應該要考慮看看-刑法342條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8532316tang wrote:
你嗎幫幫忙~~虧你還...(恕刪)



你不知道是砲火砲瘋了還是怎樣~我覺得你比較欠砲耶!!

今天是你自己要去"改"輪框的!!違法也是你家的事!!

抱歉哦!!第三排不是小弟我"改"的~~

我買新車就這樣!!!

今天"重點"在於"沒有告知"!!

那我原車未改為何我還要找黃牛驗車?

請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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