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eakmini5 wrote:原來上週去總公司是...(恕刪) 上面兩位的『原來』以法律來說是很容易被告成功的...請自己想想要達成這種說法,要有多少條件達成?其中還包括要串通其他三位中的幾位吧?跑沒幾圈就從第10跑到第4,原本應該值得期待他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