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請教一個問題,近期二手房屋交易,已經交屋,付款,產權移轉剩尾款五十萬,
然原屋主家具收掉後,發現有打發泡劑處理過的壁面(背面是外牆,有冷氣室外機),這是未告知的,
日前原屋主搬遷過程去看屋,也有發現窗框處有曾經滲漏痕跡,結果他跟房仲就找人打發泡劑處理掉了,
初步猜測,這邊一樣原屋主可能主張已經修繕,現在不會漏水,或是主張由他來找人修繕處理,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確保我的權益,
那一方面是現在也許沒問題,另一方面對方可能只會用治標的方式來解決,一定得由原屋主進行修繕嗎?
若我找人來修繕來治本,原屋主認為報價過高不接受,實務上可以怎麼做?
請有經驗或熟悉相關流程法規的大大指教,謝謝。
若您覺得這房子您想要,可先都存證,然後討論賣方如何賠償與補償損失到您自身可以接受的範圍。
若您無法接受,還是走回第一條要求解除契約。
不過,可以思考的一個點是:若預算沒有十足,可能不容易買到100分的房子,若要入手85分的房子,未來您如何與這85分的房子共處。簡單的說,有些狀況會發生,但你知道怎麼花點小錢去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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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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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之前,屋主已經明白告訴買方這屋子有漏水問題(或曾經漏水),買賣後屋主可以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
(2)若屋主本身不知道漏水問題、也沒有保證沒有漏水,實際上屋子卻是有漏水、而且是可以被發現的,卻因為買方自己疏失沒有及時發現,屋主也不用負擔保責任。
(3)但,若是屋主明明知道有漏水(或曾經漏水),卻隱瞞不告知,民法就會例外排除,讓屋主還是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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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windheart wrote:
各位大大好,
請教一個問題,近期二手房屋交易,已經交屋,付款,產權移轉剩尾款五十萬,
然原屋主家具收掉後,發現有打發泡劑處理過的壁面(背面是外牆,有冷氣室外機),這是未告知的,
日前原屋主搬遷過程去看屋,也有發現窗框處有曾經滲漏痕跡,結果他跟房仲就找人打發泡劑處理掉了,
初步猜測,這邊一樣原屋主可能主張已經修繕,現在不會漏水,或是主張由他來找人修繕處理,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確保我的權益,
那一方面是現在也許沒問題,另一方面對方可能只會用治標的方式來解決,一定得由原屋主進行修繕嗎?
若我找人來修繕來治本,原屋主認為報價過高不接受,實務上可以怎麼做?
請有經驗或熟悉相關流程法規的大大指教,謝謝。
michael.gallery wrote:
若按照律法可以參考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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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若是屋主明明知道有漏水(或曾經漏水),卻隱瞞不告知,民法就會例外排除,讓屋主還是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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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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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回饋,這個案例應該是屬於隱瞞不告知,既有打過發泡劑,屋主也為第一手屋主,應該知情。
但請教通知的定義為何? 屋主已搬走,現在只有line或透過仲介聯繫,
line留存資訊有證據力嗎? 或是可以怎麼做呢?
若屋主想解決,但兩者在解決方式或金額高低上無法取得共識,實務上後續會如何處理?
尾款可以一直扣著或最長扣多久嗎? 還是他有權利請求先交付尾款(在履保帳戶中)?
謝謝各位大大的經驗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