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經驗的各位
在法拍公告中,並沒有提到買方需要承擔前屋主所積欠的費用

可是在買屋後
大樓管委會卻要我繳交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一半費用(2萬多)

當然我就不理他了,只繳交我後續自己該繳的管理費


後續在看到公告說
在管理費方面有規定假如在每月10號前繳交,就可以打9折(在未積欠管理費情況下)

可是管委會卻以前屋主積欠管理費我們沒有繳交,所以我們不能享有這權力的理由來拒絕

請問,管委會是否把自己的權力擴張太大?
是否有反制他們維護本身權益的辦法?

謝謝
文章關鍵字

ogei wrote:
請問有經驗的各位
在法拍公告中,並沒有提到買方需要承擔前屋主所積欠的費用

可是在買屋後
大樓管委會卻要我繳交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一半費用(2萬多)

當然我就不理他了,只繳交我後續自己該繳的管理費

...(恕刪)


>>>

版主能不能貼當初的拍賣公告內文?

積欠管理費應該有提吧 ?

一般法院都會註明: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826-1

第 826-1 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
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
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
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

所以版主的社區巳同意五折減收

應該也算合理






基本上法拍屋成交價都會比一般市價便宜一些
如果是我,我也會付掉
畢竟該社區已經對管理費打五折了
房子是自己要住的,與管委會為惡應該沒有必要
我的燦坤卡號:36421626,請多愛用
法院紀錄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2. 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 債務人:查*時*據*權*代*人*稱*經*管*員*其*示*爭*物*債*人*住*惟*久*人*入*且*停*位*嗣*鑑*:*爭*物*無*電*屋*尚*有*俱*祖*牌*。*買*請*行*證*拍*後*債*人*有*況*交*

現在可以查到大約是這樣,並沒有提到有欠繳管理費

在網路上找的資訊是寫
..........................................
◎得標人不必繳納債務人欠繳之公寓大廈管理費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其取得所有權之方式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 1987 號裁判、83年臺上字第 1381 號裁判、80年臺上字第 1992 號、75年臺上字第 1131 號裁判、72年臺上字第 1586 號裁判參照)

由此可知,得標人於領得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前,並非該不動產所有權人,自無繳納前屋主(即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之義務。(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 2094 號裁判、新竹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 111 號裁判、台中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 92 裁判、90年簡上字第 379 號裁判、91年小上字第 23 號裁判、91年上字第 442 號裁判參照)
..........................................

所以其實是不用繳的


雖然低頭不見抬頭見的~不過錢畢竟是辛苦錢

雖然法拍是比一般購屋還便宜,不過也是要承擔法拍原屋主有可能無理取鬧的風險
另外~也是因為沒錢才買法拍

實在不想付我不用付的錢

現在法院為了避免捲入紛爭

所以在拍賣公告 , 這些都是語意不明

要得標人自行去查詢

所以版主在買法拍屋時

應該都會作功課吧?

許多隱藏的成本都應該要納入

例如支付搬家費 , 房屋整修.....

所以應該有符合條文中:

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

當然如果法院連"得標人須自行查明"

這種類似的字眼都沒有

版主確實可以不要支付

如果不滿意管委會 , 對你的岐視現狀

可以在前十日付款時 , 直接扣10%

看管委會能拿你怎樣?

(我住的社區 , 要年繳才減5%)



一般法拍內文好像都會有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所以管委會應該是可以向你追討
自行協調 跟 可以跟你要 還是有點距離

管委會也很奇怪 拍賣餐與分配就好

要搞到這樣 硬凹
請查看貴戶的住戶管理辦法中是否有明文列出:
前住戶積欠管理費之處理問題的條文?
若沒有的話,可以不理他!
可以將每月的管理費(打9折)匯到指定帳戶,
或是用郵局匯票+存證信函的方式寄出!
另外,可請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請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



從你貼的文裡面看不出不用繳??

ogei wrote: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其取得所有權之方式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這段是說明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即為所有權人! --> 跟欠管理費無關...

ogei wrote:
由此可知,得標人於領得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前,並非該不動產所有權人,自無繳納前屋主(即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之義務。


從第一段竟能推出這第二段??? --> 真是莫名其妙....

而且這第二段是說

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不是該不動產所有權人 => 所以無繳納前屋主(即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之義務

反面解釋:
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是該不動產所有權人 => 所以要繳納前屋主(即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之義務

難道你錢繳了,法院都不發給你權利移轉證書?? 早晚會拿到...


從你的貼文,不論怎麼看,怎麼推,都沒說到不用繳??


其實這問題本來就有爭議,實務上的訴訟,也依法官的法理不同而各有輸贏...
目前好像沒看到相關的判例,所以樓主你往判決去找找...
為誰辛苦,為誰忙~~
債權有相對性的

冤有投債有主

管委會 自己要去主張阿

拍賣物的價金 管委會也可以去分阿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