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
我之前購買太太i phone 6+換過三次手機!新機每次來都是2014年很扯 都有一些小毛病!這批貨都很怪,是最近這一兩個月事情
第二我的手機也是今年買的!也是i phone 6+ 剛開始覺得怪怪!想說因該還可以
然後悲劇來了二月到現在才四個月!手機出問題!拿去蘋果維修店(麥克風出問題)
判定換整新機!我說為何換?沒辦法單一修這個問題?他說沒辦法!我說換了以後又有問題怎麼辦!有沒有延長保固
我想這句話大家都是跟我想的一樣與類似性問題
之前我們社區有請法務來!我是社區委員!
當時有說到不管買東西有問題可以提出異議!例如手機壞了可以延長保固!等!
有點忘記法律!是哪一條!
只是上來說說也問問大家!
我會再去問問我們之前那位法務!
結論就是對消費者太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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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灣目前沒有apple的直營維修中心。
所以以代理商的處理方式均是.所以以整新機方式.來解決客戶的手機問題.一來可以避免寄送國外的時間與金錢的浪費.二來可以直接為客戶解決當前問題。
只要在保固內.通常都有保固研長。
所以.你也可以用手機的序號去appel官網查詢一下.
應該資訊都是公開的。
我想樓主予其浪費時間去告.不如有空多拜拜.
請神明賜你下一次拿到的手機正常點啦!!哈哈哈.
其實樓主還算幸運呢!!
像我買不到半年的i6p.不小心摔裂了一角.
只有裂痕.但我手機有問題去換機.就要先繳一萬二才能換整新機或維修..所以說我的手機唯然還在保固內.但不管發生了什麼問題就要先拿一萬二來才能維修。
我也只能打落牙齒和血吞啊!
沒有辦法。誰叫我們有摔到??
連帶手機有問題也不能針對問題去維修。
WEISON96 wrote:
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
我之前購買太太i phone 6+換過三次手機!新機每次來都是2014年很扯 都有一些小毛病!這批貨都很怪,是最近這一兩個月事情
第二我的手機也是今年買的!也是i phone 6+ 剛開始覺得怪怪!想說因該還可以
然後悲劇來了二月到現在才四個月!手機出問題!拿去蘋果維修店(麥克風出問題)
判定換整新機!我說為何換?沒辦法單一修這個問題?他說沒辦法!我說換了以後又有問題怎麼辦!有沒有延長保固
我想這句話大家都是跟我想的一樣與類似性問題
之前我們社區有請法務來!我是社區委員!
當時有說到不管買東西有問題可以提出異議!例如手機壞了可以延長保固!等!
有點忘記法律!是哪一條!
只是上來說說也問問大家!
我會再去問問我們之前那位法務!
結論就是對消費者太沒保障
幫改一下
(第一二句與您主題完全沒有關聯,我就直接刪掉了)
我今年二月買了i phone 6+,可是使用到現在才四個月就發生悲劇了,
手機的麥克風出了些問題,而送去蘋果的維修店卻被判定只能換
整新機,我當下提出質疑換了整新機後是否有延長保固?
(這裡您並沒有說明對方如何回覆,也許您該補充一下.)
我認為網友們對維修後是否該延長保固也有類似的疑問,所以PO上來與大家討論一下.
我們社區之前有法務,這位法務有提過不管購買任何商品,假如出了問題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
例如當手機壞了是否可以延長保固等等...
有關相關法令是哪一條我已經忘了,這方面我會再詢問法務.
我對這整件事的結論是,台灣現行的保固模式對台灣消費者非常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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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在台哥大購買iPhone的經驗是換整新機後是有延長保固的.
再來是一點小小的意見,您也許是氣炸了所以文章描述比較混亂,
不過建議您敘述一個單一事件時可以盡量避免離題會增加閱讀的簡易度.
像是貴夫人的換機那整句跟你的主要事件沒有關聯,還有一些情緒上的用詞
跟自己主觀的猜測都建議不用加入.
還有就是將文句的順序整理好,贅詞拿掉,這樣對文章的閱讀性幫助很大.
最後是驚嘆號也是是為了幫助您表達您的憤怒,不過使用上太過頻繁會讓人感到您
非常情緒化,建議也不要使用.
淺談「保固」概念與消費者保護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www.cpc.ey.gov.tw/Upload/RelFile/1651/707423/1b3906e1-d107-4c23-94e2-a086e7c4c0b9.pdf
摘錄其中兩段:
然而,綜觀整部我國民法法典,並無出現「保固或是保證使用特定期限
」之條文規範,前述出賣人之權利或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發生時間點都
是在交易行為發生那一刻。也就是說,出賣人只要在交付買賣標的物當下時
,擔保該物可以正常使用即可,嗣後該物品如果係單純因為使用自然消耗之
故,就該物品本身發生任何效能上的損害,並不在民法所規範的範圍之內,
買受人無法尋求民法上的規範來保護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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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所述,可以明白,以現行的民法規定,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並
無保固責任的法定義務,其保固責任之發生,完全是出賣人在作成買賣行為
時,可以自由選擇及決定的內容。買受人也有自由選擇及決定之餘地。保固
責任之內容,原則上係由買賣雙方自由協商及決定,完全屬於「私法自治」
之範疇。
我想已經寫得夠白話了,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解答樓主的問題了?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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