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廣告不實越來越多了
我也超常被這個布條騙的
但結帳時沒打折,也摸摸鼻子就算了
rstmeqft wrote:
路過店家 看到紅布...(恕刪)


公平會??
你是不是誤會了甚麼??
公平會是要確保廠商與廠商之間的公平競爭
不是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問題,請找消基會,消保會,或是消保官

還有,覺得帳款有問題,直接不要結帳!
rstmeqft
廣告不實,向公平會檢舉。免得 老百姓被騙。但事實證明,我這死老百姓 還不如相信母豬會上樹,也別信政府會做事
涼山蔔
"公平會也會抓廣告誇大不實的廠商喔" ....但是立場跟方向不同,建議還是找消保官
這樣他做起到作用啦哈哈哈笑死 不這樣行銷 能吸引你眼球?
rstmeqft
沒錯 只熊騙到一次。從此絕緣。重點是 政府認證不過違法,只能等到外國新聞報導後,再一窩蜂的炒,一窩蜂的腦……
涼山蔔 wrote:
公平會??你是不是誤...(恕刪)


可否再指導一下呢??

看到紅布條(廣告),入內購買,卻無廣告的折數,
故不購買。

這樣消保官 可處理嗎?
我打1999,轉消保官,但得到 無消費,就無法處理!!!!

要我向公平會檢舉 廣告不實,
公平會謝科長回電說:對 它廣告不實,但合法,(公平法第21條)
故再犯 也無法可罰。

(上網查後,還真的是書讀的少,完全看不懂第21條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這商家我很少入内購物。貨品堆在走道,隨便一碰就倒下來,摔壞了消費者要賠,怎麼想都很糟糕。

在商品擺放上就不尊重消費者的賣場,其他地方就別指望了。
rstmeqft
哇,還有這麼賤的招
雖然以前,我是那種大剌剌的個性,

幾次回到家才發現價錢有問題後,

說真的,我現在出門買東西都會帶計算機

商店的問題很多,有標價不實,POS機出槌 ...

我相信店員不是故意的,雖然有時找錢找錯的,

但某店出槌幾次,店員還找店長來, 店長還嘴硬哦 XXXX

我就說全部刷退,不買了 XDDDDDD
遇到這種不寫清楚的特價,結帳時我都會跟他說沒折扣不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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