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學校教導的,國民應盡的義務有三 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 (女生就只有二) 今天的聯合新聞網裡有個未出席作證而被罰款的案例 國民有作證義務傷害案他傳喚三次不到場 法官裁罰1萬元 理由是 "國民有作證的義務"。。。 國民的義務到底有多少??
國民應盡義務是憲法上規定,這件是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正常都會收到公文請你出庭,有事的話也可以請假,還是配合一下吧,另外出庭做證可領出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