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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不少,只是遇不遇得到。

國家快不見前,任何事都是義務吧。
等那一天,利益不是人的主要目的,那麼我才會被別人說服....................
憲法可沒有寫國民有作證的義務
MBUSA wrote:
小時候,學校教導的,(恕刪)


不作證 罰1萬


應該是沒請假 又沒理由
記憶中40年前小學老師有教國民應盡的義務有這些

好男人要當兵,好國民要繳稅,好學生過馬路要走斑馬線,看到老師要說老師好

長大才知道有人會逃兵,有人會逃漏稅,斑馬線是裝飾品,恐龍家長會罵老師

現實是殘酷的
國民應盡義務是憲法上規定,
這件是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正常都會收到公文請你出庭,有事的話也可以請假,還是配合一下吧,另外出庭做證可領出庭費。
一對夫妻到動物園,看到了大狒狒時,妻:真奇怪,愈難看的動物愈多人看。夫:不要叫這麼大聲,大家都在看妳
30公分 wrote:
憲法可沒有寫國民有作證的義務


憲法也沒寫:

殺人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另外,提醒您: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也不是保護壞人、更不是保護有錢人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PS:有錢人只是可以用錢委託懂法律的人來保護他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donjason wrote:
國民應盡義務是憲法上(恕刪)



去約會算正當理由嗎?
MBUSA wrote:
小時候,學校教導的,(恕刪)


總得來說,繳稅你是跑不掉了!
其他都還有機會!

當你生下來,你就算沒欠父母債,你也欠國家一屁股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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