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個新聞,有個男子行經校門口時,因被導護媽媽擋住而破口大罵,還說出導護媽媽並沒有權力指揮交通之類的
請問真的是如此嗎?我印象中之前聽說過導護媽媽和學校的糾察隊在指揮交通時硬闖是有責任的,不曉得是否記錯
麻煩了解的人指點一下感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漫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三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漫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故行人使用行人穿越道時有優先之通行權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等,均係法所明文規範,合先敘明。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行人穿越道路及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之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五條已有明文規範;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同時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亦有「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 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等規定;故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 關交通法規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惟為協助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足或設置不當等,宜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六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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