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你們好
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我下班後去網咖上網 到了網咖結果看到一台包廂的電腦已開台 但沒人使用我以為開台的人離開了故就坐了下來上網我想說我上一下網就要回家所以就用了那台電腦 結果不到十五分鐘 那位開台的人出現了說那台電腦是他開台的
我一聽到後就馬上起身還給他他開台的電腦 後來他說要告我侵佔罪因為我沒去開台花錢包台而是用他開台的電腦 但我一聽到是他開台的電腦就還給他了但他不接受我的道歉 說要叫警察來帶我去警局做筆錄 要告我侵佔罪 想請教各位 這罪會成立嗎又會得上法院嗎?
當時那台電腦主畫面是顯示主畫面而以沒有遊戲網頁或連上任何網站的畫面 也沒有顯示掛台的畫面
跟他道歉他不接受 想賠償一些金錢跟他道歉他也不接受 後來我是推說晚上廟裡有事要忙 他約我明天去見他看事情要如何處理
故想請教大家 侵佔罪會成立嗎又罪責重嗎?
真不知誰如何是好 擺明欺老實人
正智 wrote:
各位朋友你們好事情...(恕刪)
啊是要處理什麼啦?花兩千塊?還是兩萬塊錢和解嗎?為了十塊錢?
我常遇到這種,我都不敢用。
下次記得看到沒登出的別貪小便宜使用。
使用15分鐘,網咖以一小時30元算,
不到十塊錢,給他告吧!
浪費司法資源就是這種的。
萬一上法院(我認為是不可能),
你就態度誠懇表示一開始不知道有人,
一發現主人來就道歉而且想給錢對方堅持不肯,
原告肯定會被釘到飛起來的。
(檢察官已經累到在吃保肝丸配蠻牛了)
(發現有人為了10塊錢的事情提出告訴)
(只好花一疊A4紙來打起訴書)
(因為太無言了,所以又買了一組阿比套莎莎亞來提神)
(然後又花幾十塊錢掛號寄通知書給你)
(上了法院原告表示絕不跟犯罪妥協)
(法官只好把你送監獄吃免錢牢飯)
(再花公帑請公務員來照顧你)
(就為了10塊錢)
符合經濟效益嗎?
但並不表示樓主是對的,下次記得要學乖了。
請問高手,此案例比較接近什麼罪?
這題今年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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