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在公園散步竟然被中年男子攻擊頭部

我親愛的外公、外婆4/11星期六的早上去桃園陽明高中旁的玉山公園散步,竟然被年約4X歲的中年男子人打傷!
"87歲的外公被打到手部骨折",醫師說要包三~六個月的石膏,"78歲的外婆被人用拳頭跟腳踢傷臉部,還被腳踩壓住肩膀及手臂的挫傷"。
外公大喊救命啊~~後附近工廠的人衝出來救人,而打人的男子還想跑,被攔阻了下來,警方到場後他還先聲稱被人打....
他的家人說他有好幾天沒吃藥了,本來有精神疾病,他兒子說不然賠我們3000元啦,這樣就想卸責,要和解……
我聽到都傻眼,有錢穿千元名牌衣服,拿IPHONE講電話僑事情,你爸把老人家打成這樣,這樣只想賠3000元了事
(你沒看錯,就說只賠三千元),還就一付反正他有精神病,你去告也沒用...

連警察都叫我們和解談一談,承辦警察說他明後二天放假,星期三再去找他,反正這六個月內都可以告傷害..
上法庭他只要說他本身就有精神病,訴訟很冗長、曠日費時,要我們這樣就算了嗎....
雖然現在的恐龍法官太多了,法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已經讓人不太能信任...
難道只要說我有精神病,殺人放火都不能拿他怎樣嗎?去醫院治療幾個月,就沒事了嗎...出來繼續傷人嗎?

外婆年紀這麼大了,到現在還一直很害怕,直說那個人就是要打死她,晚上都睡不好。

看到外公外婆的傷就覺得很難過,攻擊老人家的頭部耶,臉部被打到紅腫,還造成顏面神經麻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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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對付這種人,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人惡劣的人根本不需要同情
但是家中長輩還認為對方家中也是不好過,畢竟照顧精神病患也不容易....

先讓家中長輩處理,不然我們去處理,就不是讓他去精神科強制治療了,而是去長期住院....

主要也是希望讓這種人能被抓去關,不要讓他說自己有病就免去刑責
怕對他們這種打人喊救人的精神病患,上法院法官那還被反咬一口...

h.j.chieh wrote:
我親愛的外公、外婆4...(恕刪)


打回去就好.....

小豬翔 wrote:
打回去就好.......(恕刪)


我聽到第一個反應是,你XX的,我給你3000打斷你的手,多賠你5000,因為打斷你的腳!!
但這點不行,因為我不是神經病....
鄭捷現在也主述有精神疾病‧‧‧很可能真的能逃過死刑?

但我是認為應該立即處死! 他的家長也必須將所有資產 包括房子 全部變現還給受難者家屬。兩三四千萬他們還的起!

若是可以,我是覺得家長也必須被關個幾年‧‧‧
付三千找個神經病去打他.

或是找人去打他.比上法院便宜20倍
我自己是不會上法院
找個中剉生便宜方便又有用

而且有可能打完以後他就變正常了


不要懷疑.很多神經病一點都沒病

h.j.chieh wrote:
我親愛的外公、外婆4...(恕刪)


打回去

這種人就是欠打
h.j.chieh wrote:
我親愛的外公、外婆4...(恕刪)


精神病患不一定能免責,頂多就是不罰而已,

但是到了不罰程度那種是要送精神病院的。

別被唬了,

刑法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就算不罰,還是可以就民事部分向他監護者求償~

然後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把這位打人的老兄送進去~
你可以把他兒子打殘,看他精神病是真的假的!
有什麼父親就有什麼樣的兒子

有沒有精神疾病不是他們說了算,
如果你們有辦法跑法院開庭,就提告吧



亞利安星人 wrote:
精神病患不一定能免...(恕刪)


家住武陵高中那,平常就在睡在公園,家人也放任不管...
在傷害別人時就說他有精神病,被人追捕時還會求自保!
我認為他自己本身就有行為認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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