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9點多時候 我載女友回她家 就在她家門口整理一下今天買的東西

突然 她家隔壁的隔壁鄰居載著老婆騎車回來 看到我們在門口 故意作勢猛催油門要加速(明明他家才在隔壁的隔壁 而且路還很寬 他偏偏騎的滿靠近我)
後來聽見對方老婆說:不要這樣 撞到人很危險(對方雙方約45-50歲中年人)
對方說:怕什麼 就給他撞死阿(台語)
對方騎到他們家門口後 男方牽著機車自言自語一直罵什麼狗男女之類的
女方則一直在旁邊說 好啦 不要這樣 你喝多了

於是我不爽了
我就面對他喊 有種過來當我面講 沒種的話就安靜 我就當做你在自我介紹
後來對方直接停好機車就進去家裡關起門來了

女友爸爸聽到後也出來看 詢問事情狀況後 叫我別理他們 他們算是社區問題鄰居 男方家暴打過老婆鬧到警察也來過(我半年前曾看過他老婆鼻青臉腫哭著衝出家門)
後來我不放心 在那理待了一下 對方家裡都熄燈後 我才回家

想請問 發生這種狀況 我直接請他吃拳頭的話 這樣我站得住腳嗎?(對方主動嗆聲的話)
錄音的話 錄音筆哪裡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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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哩巴哩 wrote:
想請問 發生這種狀況 我直接請他吃拳頭的話 這樣我站得住腳嗎?(對方主動嗆聲的話)
錄音的話 錄音筆哪裡買?


你站不住腳的。
錄音除非對方知情同意,不然沒有用。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你站不住腳的。錄音除...(恕刪)


是嗎那就只能放任他發酒瘋喔?
如果先激對方出手呢?

巴哩巴哩 wrote:
是嗎那就只能放任他發酒瘋喔?
如果先激對方出手呢?


就因為你是想激他出手..
所以你的錄音是不能當證據的。

你唯一最好的方式就是激對方出手,
然後白白挨打報案之後提傷害告訴了...

巴哩巴哩 wrote:
晚上9點多時候 我載...(恕刪)


單論刑法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說呢?
別什麼事都只想用拳頭啦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白白挨打報案之後提傷害告訴了...(恕刪)



這年頭果然瘋子無敵
提傷害告訴 對方沒錢賠 就是直接讓他蹲苦勞??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何況那是您女友的住處!瘋子是防不勝防的,哪時突然抓狂也不一定!

巴哩巴哩 wrote:
晚上9點多時候 我載...(恕刪)



你就已經知道他是肖耶了

你還打他

不怕事後他對你女友報復嗎

最好不要理他

sky112180 wrote:
別什麼事都只想用拳頭啦...(恕刪)


我自認當時還算冷靜 所以才單純的回酸幾句而已
對方高我一個頭 打起來我不見得有好處
不過回酸的同時 已經有做好準備要動手了

對了 假如對方先動手 我以自我防衛而還手 這樣應該沒事吧?
恩恩 看來我還是太年少輕狂了

有跟女友說了 住處的門都關著 沒事大門別開著
基本上她家裡也都會有家人在
她們家也有計畫要搬家 還是平安渡過到搬家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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