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在我自家門口大便...
回來我剛好碰見!!
於是我就嗆了他一句
妳是狗喔?(台語問他)
然後他就過來毆打我三下
這樣的情況我告他算成立嘛?
他是不是也能夠反告我公然污辱?
麻煩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忙解或
阿比逼 wrote:
因為他在我自家門口大...(恕刪)
建議您先去醫院驗傷吧。
驗完傷,就刑事上,您可以對他提起傷害罪的告訴;民事上,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總之,就是先去驗傷,然後拿驗傷單去你家附近的警察局報案。如果對方不賠你錢,跟你和解,你就等警方將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後再對他附帶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告訴,這樣就可以了。
至於他是否可以告你公然侮辱,當然是可以,但是,他有證據嗎?如果沒有證據,他就算要告,最後也是拿張不起訴處分書而已,甚至尚未列偵字案時,檢察官就直接行政簽結掉,連處分書也沒有。
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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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你怎麼不趁他擦屁股時就先跑掉,還是他根本就沒擦屁股???
若他有擦屁股,其實你應該是要趁他在擦屁股的當下,攻擊他的。
孫子計篇有說:攻其無備,出其不意。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

樓主還是太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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