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八月 在國道發生追撞,我從後方追撞前車,但雙方都無人受傷,於是雙方協議都請保險公司處理..
當初辦出險時也只是把文件送給保險公司而已,再這期間保險公司也都沒和我聯絡,我也沒主動和保險公司連絡><
時間過了一年多收到法院寄來開庭通知,收到對方的保險公司告我損害賠償七萬多!!!!!!
請問各位? 這錢是賠定了嗎?? 事後回想也忘了和對方寫和解書....有辦法降低傷亡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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