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劈司院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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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因他系統設定,無法把網址複製貼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選擇台北地方法院>全文檢索語詞打健美>裁判字號99,易,3263
內文節錄
被告林志成係為相助友人即被告林健昌始出手打人,且犯後坦承有打人之行為,雖受傷非輕亦願息事寧人不提出告訴
按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基於防衛之意思為之,始屬相當,若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犯意,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若雙方各基於傷害對方之犯意而互毆,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又衡之一般社會經驗,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
所以依照廖紋妤的看法,正當防衛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
那請問正當防衛是要讓對方不能受傷,讓他自行離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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