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廖紋妤的判決,以後親友被打大家不要出手喔

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劈司院招牌
這是新聞標題,請自行蒐尋

我去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因他系統設定,無法把網址複製貼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選擇台北地方法院>全文檢索語詞打健美>裁判字號99,易,3263



內文節錄
被告林志成係為相助友人即被告林健昌始出手打人,且犯後坦承有打人之行為,雖受傷非輕亦願息事寧人不提出告訴
按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基於防衛之意思為之,始屬相當,若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犯意,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若雙方各基於傷害對方之犯意而互毆,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又衡之一般社會經驗,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

所以依照廖紋妤的看法,正當防衛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


那請問正當防衛是要讓對方不能受傷,讓他自行離去嗎??

tamer128 wrote:
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恕刪)

廖紋妤的阿爸是廖福本.

tamer128 wrote:
廖紋妤的看法,正當防衛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恕刪)


反正都沒正當防衛了,先打先贏!...

東方海皇 wrote:
廖紋妤的阿爸是廖福本...(恕刪)


我怎麼直覺想到過年要給紅包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可口奶酥 wrote:
我怎麼直覺想到過年要...(恕刪)

那你也要給得起足額呀.
tamer128 wrote:
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恕刪)

大概是請法官助理寫的吧?的確正當防衛怎麼去論故意,通常應該看是不是符合正當防衛,防衛有無過當,而且我覺應該採檢察官的建議,簡易判決就算了,只能說她是自討苦吃

東方海皇 wrote:
廖紋妤的阿爸是廖福本...(恕刪)


是這樣的啊


但,那又有什麼關係?

zola wrote:
是這樣的啊但,那又有...(恕刪)

沒啦,只是剛好認識,想到就說一下,沒特別的意思.

tamer128 wrote:
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恕刪)

會這樣判 搞不好他先出手的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這應該是判決例稿套用的...
tamer128 wrote:
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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