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符合比例原則這跟違反勞基法以及工作權沒啥關係主要是民法的契約自由或是以契約自由行壓榨之實就算簽下去了到時候發生如切結書上的事項(切結書中違約條款不夠明確爭點一)以及會有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爭點二)這個切結書拿出來會被人笑的再來切結書主要是規範保密條款跟競業禁止沒人會這樣寫的如果雇主真的要拿這個切結書去告你朋友他老闆輸面100%
xab wrote:公司是作類似CNC,或是精密一點的,朋友只會操作這個,是是否代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去做類似工作,不管有為危及前公司權益...(恕刪) 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去做類似工作,必須是原公司再你離職後持續支付你一定比例的薪水才能如此要求如果簽下去日後會提心吊膽的,就不應該簽下去,更何況就算不簽公司也不能扣薪或阻攔你離職吧!第一二條很OK,但第三條就問題很大,如果拿掉第三條,我會簽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