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見解沒有問題,是事實認定不同"??我不太懂這解釋是什麼意思

最高法院某法官的兒子S男,前年10月他開車撞到C女肇事逃逸,雖然事後雙方以1萬元和解,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全案送到基隆地檢署,傳出蕭法官曾打電話想關心兒子的案件偵辦進度,但被檢方以證據確鑿,不可能判無罪起訴。
  送到一審後,S男被判6個月,二審的審判長高法官,恰好是蕭法官的大學同學,在評議時堅持無罪,合議庭就投票以2:1判決無罪,也讓看法不同的受命法官高法官相當無奈。

法律教室:
S男於其所駕駛汽車擦撞C女所騎乘機車時,即因必然注意所超越機車相對位置,以及察覺因擦撞作用力導致其汽車右後視鏡折回之聲響,而知悉已然與C女發生擦撞之事實;另一方面,S男續行一段路後路旁停車,該位置復可看見C女人車倒地位置;尤有甚者,當其欲靠右停車之際,勢必觀看右後視鏡,以確定車內中央後視鏡所無法觀察之右側死角,此與直線行車時,尚無隨時注意右後視鏡所呈現狀況,自不可同日而語,則其自應已發覺右後視鏡折回狀況。

S男及辯護人均辯稱當時不知發生擦撞,顯無足取。而C女既於騎乘機車行進中人車倒地,必受有某種程度傷害。S男於事發後已明知肇事致C女受傷,未即採取任何救護措施並報警處理,即行駕車離去,其有肇事逃逸之犯意。

二審認定,當時S男未聽聞或查覺任何異狀,也不知到與C女發生擦撞,也未停車察看,車子右後視鏡內折,可能是其他原因所造成,且車子本身的震動或路上的不明聲響,都可能讓S男沒有注意到碰撞。S男當時繼續行駛後,靠路邊停車,因路旁停放一排汽車,造成視覺死角,蕭無法看到事故現場。二審接受S男辯稱他是新手上路才一個多月,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理由,也讓一般駕駛人難以接受;至於S男在肇事後,仍保持同樣的速度前進,未像一般肇事者加速逃逸,反而是比較能說服人,接受他未肇事逃逸的理由。

最高法院某法官之子S男肇事逃逸案,高院二審推翻一審的判決,將S男從判刑六月、緩刑二年改判無罪,對一審認定有罪的理由,做出無罪的認定,卻和一般人的經驗認知有甚大的差異。法界的解讀是「法律見解沒有問題,是事實認定不同」。
憐憐憐 wrote:
「法律見解沒有問題,是事實認定不同」。

意思就是:

法律見解:「如果有」肇事逃逸,應該判刑…@#$%^&*…這點沒有問題!
事實認定:一審認為「有」肇事逃逸,二審認為「沒有」肇事逃逸!這點認定不同!
✙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

憐憐憐 wrote:
最高法院某法官的兒子...(恕刪)


法官的兒子~~~
不意外~~~
事實認定當然和一般小老百姓不一樣~~~
所以文字遊戲
就把一件犯罪事實搓掉了?
簡單來說
就是法官的心理狀態跟一般人都不同
錢只要進了口袋,認知自然就會有差距
至於法律見解,你是法官還我是法官
要不然你們鄉民出得起錢,判個三年五年大家歡喜也成
可惜,就是沒人提前(錢)來講
就像去麵店先點了牛肉湯麵
然後在老板下麵前 換成餛飩麵
吃完麵後 拍拍屁股走人
老板 : 餛飩麵 40塊 謝謝
客人: 餛飩麵是牛肉湯麵換來的
老板 : 那好 牛肉湯麵也是40塊 謝謝
客人 : 牛肉湯麵我沒吃
老板 :
Blessed are they who expect nothing for they shall not be disappointed !!
如果不玩文字遊戲
法律系還有飯吃嗎??

把文章寫的比甲骨文還難懂
是法律系的專業
也是嫌犯得以鑽漏洞之所在
你說外面的陽光依然~~http://blog.roodo.com/onlymusic/

憐憐憐 wrote:
最高法院某法官的兒子...(恕刪)


看到這種生物就很賭爛


真想一個一個

被抓去關我也情願
法律見解相同部分:
有肇事而且逃逸....應該判刑...
沒肇事或逃逸........不應該判刑...

以下為事實認定不同部分:
一審<---有肇事而且有逃逸
二審<---有肇事...但"沒逃逸"...

台灣的法官...自由心證部分...實在是ooxx.....
該引進陪審團制度...才不會讓法官獨大...他說的才算數...人民感受你家的事!!

憐憐憐 wrote:
最高法院某法官的兒子...(恕刪)


他兒子要考司法官啦!據說有前科的話,口試會被刷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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