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8年7月25日親身消費過也有證據,現已列為被告。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提醒網友們請勿再複製轉貼文章,
也不要再回覆過於偏激,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99年1月14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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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pm通知,這事情已經走入司法程序,我想飲料我也買很久了,這事情有改進了就好了。 當事人要求拿下照片我也尊重他把照片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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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6028713
個人積分:60分
文章編號:1602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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