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廖紋妤的判決,以後親友被打大家不要出手喔

法官判得很正確阿
互毆本來就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所謂防衛必須是被動且在侵害消失後就必須立刻停止

所以你如果反擊一拳就可以阻止對方的侵害
你打了兩拳就是防衛過當,打了三拳以上就可以判定是互毆了

不是甚麼案子都可以用自己的感覺來判斷
法官沒這麼好當的

東方海皇 wrote:
那你也要給得起足額呀.


那也要看包紅包的事由啊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tamer128 wrote:
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恕刪)


看了判決書
應該是因為他聽到朋友呼救,一出來就開打了
所以對他來說當然不算防衛
只是感覺好像又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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