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漏水了,房客又不願意讓我入內修理,咋辦?

上次颱風,溪水暴漲,造成淹水
房客停在一樓車子被淹腳踏板
要我賠償2萬清潔費

另外,又說頂樓天花板漏水了
有影片證明,是滴水的,其實挺大的

我很有意願處理
跟他約時間查漏修理
他都一直說沒空
這幾天又下雨了,再次漏水
說他當時不在,無法移動物品

又跟我揮他的家電家具損壞
又要跟我索賠1萬

這些都是我的問題嗎?
該賠償嗎?
淹水我無法整治河道
但漏水我有意願處理阿!
但又不讓我處理,我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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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好了

我說賠錢沒有,不爽就解約

頂多明年減免3萬給房客
這3萬是處理防水的費用
我不管是你自己弄還是請人弄
要拍照給我看,還有不準在跟我哭漏水問題

他們就縮了,我本來就低於行情出租耶
退租最好,我還打算處理完漏水就漲價的
自從我用了假文憑,不但人變帥了,頭腦變聰明了,連績效都拿A+呢!你說是不是很神奇阿?
當房東,只能認了

吞吧
賠吧!

有些人的錢就是應該流向別人口袋…..

這種人不配擁有過多的財富….
房子賣掉,把錢拿去買高股息股票吧!

除了報酬率更佳,也沒有雜七雜八的事情。



總成本不用130萬,平均每月可以領1萬元。
也就是1000萬,可以月領約八萬元,因此,買房收租,有比較划算嗎?
你一定是瘋了
不算買的,是長輩半買半送,不能賣掉
遇到這種房客,
千萬不要再續租,
說不定還要拿錢才會走人。
如果這樣你還賠他? 那你就腦殘.....直接合約到期 請他滾!

天災 根本不需要賠他!
有書面租約嗎?合約不是寫來玩的,雙方權利義務都有約定,有事發生就照合約內容執行.
一般租約像屋頂樓水,應該房東負責修繕,你願意盡責任,租客不配合,等於他放棄他的權利,情理先走,法理隨後,連絡電話錄音,訊息對話截圖存檔,最差法庭見.
只能認賠
現在租客最大
頂多就是租約到別給他續租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溪水暴漲,造成淹水
房客停在一樓車子被淹腳踏板
要我賠償2萬清潔費

yeskia01 wrote:
遇到這種房客,
千萬不要再續租,

ATOM75 wrote:
如果這樣你還賠他? 那你就腦殘.....直接合約到期 請他滾!

天災 根本不需要賠他!


瓦斯瓦斯was wrote:
現在租客最大
頂多就是租約到別給他續租



你們不要亂亂教好嗎?

要把這種至少還會繳房租的房客留下來.

把這種房客趕走, 就長久空租了.

好事不出門, 壞事傳千里.

誰會想租淹水又漏水的地方?

只有這個傻房客還願意住.

要千求萬求的把房客留下來.

房東賠償是應該的.

往好處想, 至少是把房租拿來賠給原來的房客, 補貼修繕.

趕走之後, 房東就要自己出錢了.

聽過程哥的準沒錯.



你一定是瘋了
雖然邏輯怪怪的,但好像有道理耶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上次颱風,溪...(恕刪)


民法第429條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修繕
被認為不成立侵入住宅罪的例子

例如,有房東發現電費暴漲,擔心電線不堪負荷、電線走火引發火災,所以找了水電技工一起進去檢查電線,就被法院認為房東是在盡他民法第429條第2項保存、修繕房屋的義務[4],這是正當的理由,進入房屋不構成侵入住宅罪[5]。


所以房東未經房客同意直接開門修繕的行為,算不算有正當理由,還是有相關爭議及風險,仍請注意。也有律師提醒,就算確定有正當理由,建議還是要全程錄影或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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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dict-link outline-none" href="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982" target="_blank" data-original-title="第三人"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border-width: 0px; border-style: solid; --tw-border-spacing-x: 0; --tw-border-spacing-y: 0; --tw-translate-x: 0; --tw-translate-y: 0; --tw-rotate: 0; --tw-skew-x: 0; --tw-skew-y: 0; --tw-scale-x: 1; --tw-scale-y: 1; --tw-pan-x: ; --tw-pan-y: ; --tw-pinch-zoom: ; --tw-scroll-snap-strictness: proximity; --tw-gradient-from-position: ; --tw-gradient-via-position: ; --tw-gradient-to-position: ; --tw-ordinal: ; --tw-slashed-zero: ; --tw-numeric-figure: ; --tw-numeric-spacing: ; --tw-numeric-fraction: ; --tw-ring-inset: ; --tw-ring-offset-width: 0px; --tw-ring-offset-color: #fff; --tw-ring-color: rgba(33,150,243,.5); --tw-ring-offset-shadow: 0 0 #0000; --tw-ring-shadow: 0 0 #0000; --tw-shadow: 0 0 #0000; --tw-shadow-colored: 0 0 #0000; --tw-blur: ; --tw-brightness: ; --tw-contrast: ; --tw-grayscale: ; --tw-hue-rotate: ; --tw-invert: ; --tw-saturate: ; --tw-sepia: ; --tw-drop-shadow: ; --tw-backdrop-blur: ; --tw-backdrop-brightness: ; --tw-backdrop-contrast: ; --tw-backdrop-grayscale: ; --tw-backdrop-hue-rotate: ; --tw-backdrop-invert: ; --tw-backdrop-opacity: ; --tw-backdrop-saturate: ; --tw-backdrop-sepia: ; --tw-contain-size: ; --tw-contain-layout: ; --tw-contain-paint: ; --tw-contain-style: ; color: rgb(36, 151, 221); text-decoration: none; transition: color 0.2s ease-in-out, background 0.2s ease-in-out; cursor: pointer; outline: 0px;">第三人(例如鄰、里長等)作證,避免觸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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