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都更合建時,可能會跟建商談「分配原樓層原位置」、或是約定分配某層樓,其實是無效的。



在都更中,只要沒有100%同意,就會有少數「權利變換戶」(不同意戶),

按照規定,同意超過八成就要都更,所以權變戶也被迫都更,

權變戶可主張,大家一起公開選屋,不能簽私約選屋,

所以先前簽的「分配原樓層原位置」、或約定分配某層樓,即屬無效,大家還是要按照公定選屋規則,重新選屋。



這件事曾出現在永春案,1戶單挑112戶,打贏訴訟,讓大家重新選屋,

後來「台北市權變選配作業須知」也明訂了以下規則:

第6條 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辦理選配作業時,應顧及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者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人一併依所訂之選配原則辦理選配作業,如涉及重複選配情形,應辦理公開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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