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是否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私自揭露單一門牌成交價該如何處理


2227995 wrote:
我記得是星期一新聞EBC...(恕刪)


感謝提供資訊,已查詢到相關新聞
奧德賽2018 wrote:



請看清楚內容
...(恕刪)

嗯 好唄
你沒要抵制
算我錯囉sorry
我真心希望這種佛心的網站能持續下去
別因為少數人的關係造成無法經營下去
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那是房屋的資料

不是你個人的資料

你說的修法最新消息不是不揭露門牌了嗎?至於門牌算不算個資法保護範圍?從以前政府的解釋函來看,應該有包含。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20186015號函
【要旨】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揭示比較標的明確地段地號或門牌地址等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內容】一、有關各比較標的之明確地段地號或門牌地址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不動產估價師後續蒐集、處理及利用該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關規定等節,請依法務部102年4月19日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意旨辦理。
二、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委託估價案件之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於估價作業所需進行之個別因素調整,仍須依個案性質確實進行個別因素分析,各比較標的明確標示資訊即使未於估價報告書中呈現,仍屬估價工作記錄之一部分,不動產估價師自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暨上開規定踐行估價程序及資料保存作業,並配合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作業。
三、至若政府機關或公會內部審查估價報告書時,確有對個別因素調整加以審查、需了解明確標示資訊者,如不涉及對外,且能注意遵守個資法,請各單位本於職權處理之。

附件 法務部102年4月19日函內容
一、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案例資料,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方式予以呈現,仍屬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查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該等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服務業者、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等有關單位蒐集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規定參照),上開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案例資料,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方式予以呈現,雖以該資料尚無法直接識別個人,惟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即得識別該特定個人,故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二、所詢不動產估價師若於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上揭示比較標的之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是否符合個資法之規定,析述如下:
(一)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及處理部分: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如前所述,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地政機關等有關單位蒐集之,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係基於不動產服務之特定目的(代號○○七)蒐集及處理上開個人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參照),其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7款之規定。
(二)有關個人資料之利用部分:不動產估價師於完成估價後,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其中報告書中之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之利用,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三)製作報告書表對外提供時,揭示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恐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個資法所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要件規定,並應符合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則製作報告書表對外提供時,本應依同規則第17條以真實確切方式為之,惟將明確之地段地號及地址揭示之,似不符合比例原則。另如去識別化後,該資料既已無法識別個人,自非屬個人資料而無個資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至所指「於政府機關或公會內部審查作業時」意義為何,尚有未明,請參酌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yzlai wrote:
正在排修法,未來會...(恕刪)
二樓其實已經回答樓主的問題了

樂居的只是用比對跟揣測... 
其次就是,這些數據是透過政府實價登入上的就有的數字而已
政府的實價登入也會告知幾層樓跟坪數

用交叉比對,假設實價登入顯示某某路31-60號但附近只有你家是大樓...
自然只要是顯示有12樓實登就一定是你家實價登入...

另外再補充一點,其實並不是只有樂居這樣喔
房仲網站其實也有做自己的都有提供... 
Bazooke wrote:
二樓其實已經回答樓主的問題了
樂居的只是用比對跟揣測... 


沒錯,這其實很簡單,

成交一間1~30號
首先看成交總樓層有多高,大概就可以猜出是哪一棟成交,
如果有兩棟一樣高,就比對屋齡。
再來看坪數,
因為大樓每間房樓上樓下坪數幾乎一樣,
例如: 20號20.3坪 22號21.5坪
成交這間是20.3坪,那就可以知道是20號,
至於幾樓,實價登錄上有寫。
這樣地址就全出來了。

至於仲介怎麼知道幾號是幾坪?
這可以透過地政處去調資料(親自或網路),
這些資料是透明的。
樂居 只能比對大樓,廢話, 這附近就只有這棟大樓(樓高) 當然就是這大樓成交價
無法比對公寓(住址不夠明確)

住址明確 根本不會有甚麼問題, 就跟馬賽克一樣, 都露了9成9了, 差那一點, 真是沒意思。

資訊愈透明 成交愈高

我看大樓的成交量 > 公寓。

我買屋前,也是參照樂居資料,知道前一手的買價,拿這資料跟房仲談判,看房仲假惺惺反問我連他們也不知道就一肚子火,後來這間買成了,不管後面房價是漲是迭我也認了,至少自己該找、該比的資料都做過功課了(後來我的成交價也在那上面找的到,等我要賣的那一天,也會有人當作籌碼,但資訊公開我覺得是一件好事,不然都被房仲牽著走,光服務費就不知賺多少,還一直說出的價低於行情....)

奧德賽2018 wrote:
前幾天赫然發現我的...(恕刪)


成交價格是法定公開資訊,門牌號碼也是公開資訊,關「隱私」什麼事?就算這二個公開資訊合在一起,就能看出屋主是誰嗎?既然不能連結到人別辨識,會有可能是個人資料嗎?

這不需要懂法律,只需要有常識。

看來你的新舊帳號都會引戰
所以別怨嘆你舊帳號被人吐嘈
應該是你的論述別人不同意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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