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友人於去年中購屋,屋中已有房客,
他與原屋主屬不定期租賃情形(居住多年,僅第一年有訂約,後面續繳房租不中斷,原屋主也默許),
房客知道買賣可打破不定期租賃,但表示要馬上搬遷不方便,於是與友人新簽了為期半年的短期約
(註:租約未公證,由房仲第三方當公證,租約分成甲乙丙三份),
因為原屋主是租金含管理費,而友人與房客協調,前三個月由友人付,之後請房客自己付(加註於租約)。
半年過後,房客還是表示不方便搬遷,並續繳租金,而友人也同意了,於是也成了不定期租約,
今年四月友人詢問房客,希望能告知大概何時要離開,房客大概告知六月底,不會超過七月,
七月底友人銀行查帳時發現房客於五月份後六七月就沒再付租金,去電詢問後,房客才說六月底已搬走。
問題是房客九個月的管理費都未繳,對方電話中表示兩個月的押金已足夠扣管理費與剩下的水電費,
而友人主張房客未告知就離開,直到七月底才知道房客己經搬走,因此六月與七月應由押金來抵,
房客未繳的管理費還是要付,於是雙方沒有交集~
另一方面,房客主張,後面半年沒再重新立約,屬不定期租約,因此他想什麼時侯走就走,
且之前有告知說最晚七月走,他只是更早一些,身為房東的友人在六月時發現租金沒入帳就應主動詢問,
而非七月底詢問後再來要求主張用押金來扣六七月租金。
房客沒付管理費是因為前三個月友人也沒去繳(住較遠),且沒用車位不應付清潔費(車位另租他人),
但管委會要求全部代繳,房客索性不繳,留給押金去扣。
請問,雙方的主張那邊較有立場較穩呢??
友人只想再拿回管理費的部份,且不想讓六七月房租金損失~~
但房客暗示,如果太苦苦逼人,還可能就會讓友人多付國家一點?!
(我猜是檢舉租金逃稅,雖然這間沒多少,但友人還有幾間房子也是出租,會不會一起給查到呢)
以上,個人是勸友人放下,但友人不願損失,希望知道有什麼途徑可作為,
在此小弟詢問各位先進,有沒什麼較好建議能提供給友人,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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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rawu wrote:
看到樓主的用詞遣字應...(恕刪)
其實小弟有查過一下相關民法與案例,但不是很懂,
因為變成不定期租約後會產生有一些模糊空間~~
且租賃雙方都有應作為而未作為的情形~~
(友人未即時查詢房租是否入帳與房客未通知就先行搬走)
管理費也是認屋主不認房客,
同時友人確實過去都沒報租金收入,萬一房客真去檢舉,要補稅+罰金,
真的能收到房客那部份,恐怕還不夠上繳給政府。
另一方面,雖然是友人用自己的名義與房客簽約,但屋主與銀行帳戶實際上是他小兒子的名字,
所以我個人覺得友人的立場並見得能全贏,搞不好房客還能主張已無居住事實,
進而要求退還剩餘押金(因為租約終止日在半年前,房客或許可主張管理費只須付三個月),
以上總總,所以我也是勸退友人打消念頭,為了一萬多元過不去划不來,
因為怕我個人的見解或許有不週到的地方,所以花了點時間來po此案例,聽聽各位前輩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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