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8月買賣房子
第一間持有的房子是一年半
因為換屋所需所以購置現在的房子
而將第一間房子賣掉
原本以為以屋換屋
且名下只有一屋
雖然在二年內處份
並無奢侈稅的問題
不料
上個星期的土地稅單寄來
這才發現我先生的名下有另一間房子
原是他在未成年時
公婆以他的名義買入的4.5坪的房子
而我們之前是毫不知情
而且稅單之前也從未寄至我們的戶籍地
而是寄至公婆家中
由公婆繳交
因此我們真是毫不知情
這下事情大條了
請問
這要繳奢侈稅嗎?
我們打電話問國稅局
回說原則上依據條文是要繳稅的
但可訴請行政訴訟
但如果等到明年五月繳稅通知
我們要加罰一筆5%的滯納金
這真是太沒天理了
請問各位大大
到底要不要繳?
到底該怎麼辦?
救命啊!
真是官逼民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