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從都到尾都是在爭取自己的權利
有錯嗎??
也間接促成了都更惡法的修正
那些說惡法亦法的人
今天要不是王家
都更法有可能修正嗎
既然是惡法 有必要讓它持續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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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說
其實我們早就被都更了
國有財產因為這都更法慢慢的被蠶食到私人手中
國有財產就是妳我的財產
別再事不關己
支持王家就是支持你家
sean1972 wrote:
王家從都到尾都是在爭取自己的權利
有錯嗎??
當然沒錯.
但是政府依法行政 有錯嗎?
建商依法申請,買賣,賺錢, 有錯嗎?
其他都更戶,爭取住的權利,有錯嗎?
都更條例本來在創造一個全贏的結果
卻已經是一個全輸的局面.
怪任一方都只是偏執的.
sean1972 wrote:
也間接促成了都更惡法的修正
那些說惡法亦法的人
今天要不是王家
都更法有可能修正嗎
既然是惡法 有必要讓它持續下去嗎
惡法是部分人說的,是大部分還是少部分人我不知道.
目前的都更條例,我仍認為是很好的法律.
至少是瑕不掩瑜,說是"惡法"的人,
我比較訝異的是,少有人(幾乎沒有)明確提出,哪一條,怎麼個"惡"了
該修成怎麼樣才不"惡"
是22條 "惡"嗎?門檻過低?
80%太低,90%呢?(王家照拆)
100%呢?修憲也沒這麼難,沒關係那就定100%,全數答應ok.
反正97年修法前"好像"就如此.
以後應該沒人會先簽同意的了,先簽笨蛋,反正最後一個沒同意,就是不行.
最後簽的人一定有皇帝的感覺.同意舉國歡騰,不同意舉鍋換疼.
皇帝耶!要多少暗盤,應該是明盤,準沒問題.
最後就看誰會撐吧!第一個稱不下去的,不會是住戶(除非危樓倒塌),一定是建商.
是36條 "惡"嗎?政府不該有權有義務,執行拆除嗎?
那就刪吧!
以後任一戶既使是完全同意都更的,領了拆遷補償,大家都不要搬,反正沒有人有辦法處理.
走司法吧!那就真的請慢走了.反正走多久都是白住的.
任何事都是有得有失的,想要面面俱到那是不可能的,
只能求平衡,求最小傷害,最大利益.
不只是都更條例
刑法,勞基法,健保制度,稅法,任何制度都一樣
只能取個對立雙方的平衡點
但是還是有人會受傷
想沒人受傷?那就是將來死一堆人.
最好規定一週上班一天,最低薪資30000起.
資方沒人做,最後勞方全餓死.
最好不用繳健保(保險)費,保障還要更高.
健保撐不下去,取消全民健保,
貧戶沒錢就醫,全病死,只剩有錢人?所以健保費讓有錢人去繳
房屋稅太高,窮人受不了(有房算窮人?)
房屋稅太低,有錢人炒很大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但是政府依法行政 有錯嗎?
建商依法申請,買賣,賺錢, 有錯嗎?
其他都更戶,爭取住的權利,有錯嗎?
都更條例本來在創造一個全贏的結果
卻已經是一個全輸的局面.
怪任一方都只是偏執的.(恕刪)
你認為為什麼會變成如今全輸的局面?
是不是法律不夠健全 如果是要不要修正?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惡法是部分人說的,是大部分還是少部分人我不知道.
目前的都更條例,我仍認為是很好的法律.
至少是瑕不掩瑜,說是"惡法"的人,
我比較訝異的是,少有人(幾乎沒有)明確提出,哪一條,怎麼個"惡"了
該修成怎麼樣才不"惡"(恕刪)
可見你爬文爬得太少
有關於都更法有太多條例需要修正 也有很多人給了意見
只是現在似乎都只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而其他無利於己方的
就開無視大法
如果你要知道目前政府的修改方向..今天張金鶚剛好有提出幾點出來
你可以去搜尋一下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任何事都是有得有失的,想要面面俱到那是不可能的,
只能求平衡,求最小傷害,最大利益.
很明顯的這個案子最大的獲利者是建商.不會是王家.有平衡到嗎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刑法,勞基法,健保制度,稅法,任何制度都一樣
只能取個對立雙方的平衡點
這我是不懂....你可以舉例刑法上對立雙方的平衡點是甚麼嗎?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最好規定一週上班一天,最低薪資30000起.
資方沒人做,最後勞方全餓死.
最好不用繳健保(保險)費,保障還要更高.
健保撐不下去,取消全民健保,
貧戶沒錢就醫,全病死,只剩有錢人?所以健保費讓有錢人去繳
房屋稅太高,窮人受不了(有房算窮人?)
房屋稅太低,有錢人炒很大
聽起來就像是氣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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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陳(沖)今天指示,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時須秉持立法目的,應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和增進公共利益;也應注意「協議合建」下權利義務的平衡,加以評估流弊。
*應秉持立法目的..這案子只有私利毫無公共利益..完全不適用都市更新條例
*也應注意「協議合建」下權利義務的平衡..現在完全是偏向建商是不置可否的
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中午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轉述,陳(沖)裁示,內政部已著手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請內政部務必注意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在修正過程中,必須秉持立法目的。
陳(沖)表示,都市更新除了「重建」以外,還有「整建」、「維護」2種方式,修法時應考慮「整建」、「維護」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
陳(沖)說,任何制度的設計,尤其在都市更新,務必讓更新單元裡所有的所有權人,都能充分瞭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權利變換計畫的內容。
都更條例中有關「協議合建」部分引發討論,陳(沖)指出,在條例中,「協議合建」無嚴格定義,但是又有特別規定可能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應注意「協議合建」權利義務的平衡,對於會不會產生流弊加以評估。
此外,陳(沖)說,文林苑事件是考慮到「私有財產」問題,不過公有土地也很重要,因公有土地依法須參與都更,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的討論中,需考慮公有土地參與決定的權利是否被限縮,或可能被以小吃大的情形。
連公有土地也被這個建商遊說的都更條例給攻陷了..還稱不上惡法??
很明顯的 陳沖 對於現在都更法的缺陷很了解 我期待這一次的修正能夠更符合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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