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獎勵停車位+亂停私人車位(求法律高手見解)


退休老人 wrote:
版主,別裝傻,請自...(恕刪)


我沒裝傻 是當初真的傻 第一次買大樓 然後又買的太衝動 沒再google獎停的意思 只在當下聽代銷的解釋“外面的人” 因為建物權狀有登記權利 就以為一切沒問題 去年開始才爬文獎停的意思 越爬心越涼 還是加地鎖或放台機車解決好了

只是我覺得很矛盾 獎停既是開放給公眾停 為何可以賣且又有權狀權利登記?

謝謝大家意見
jcjljl wrote:
我沒裝傻 是當初真...(恕刪)

任何改革都是循序漸進....
廢止獎勵增設停車位之解釋,
獎勵增設停車位不得直接銷售給住戶,
而應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付費停車。
實施要點:獨立出入口,獨立營業停車場.
詳情見 https://goo.gl/UbcDcA
jcjljl wrote:
我沒裝傻 是當初真...(恕刪)

沒那麼嚴重,只是管理不善問題而已。

只要您車位建照是10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的,獎勵停車位反而更有價值,可以單獨買賣不必跟房屋綁在一起,也可以對外出租管委會不能禁止,某些區段的獎停很熱門。


ysc_kyy wrote:
沒那麼嚴重,只是管理不善問題而已。
只要您車位建照是10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的,獎勵停車位反而更有價值,可以單獨買賣不必跟房屋綁在一起,也可以對外出租管委會不能禁止,某些區段的獎停很熱門。

是啊
就算要給公眾停
樓主也應該收到停車費啊
況且還有一種叫做月租固定車位啊
看你怎麼讓它合法而已啦
這車位本來就不是你的啊
為什麼不能停?
jcjljl wrote:
我沒裝傻 是當初真的...(恕刪)



車位分成三種類型,最常見的就屬「法定停車位」,「法定停車位」是建商建造時依照樓地板面積所規劃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是有產權的,問題在於沒有獨立權狀,不能與建築物分開買賣,而買賣的對象僅限同社區住戶,也就是說買房子時所附帶的車位雖然也要花錢,但是想要將車位單獨出售是無法賣給外人的,所以這種停車位只能以公設的形式登記在權狀中,沒辦法作為主建築物登記,社區大樓多數停車位都是屬於「法定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的數量少很多,卻是較受歡迎的車位種類,「法定停車位」是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較為特別,能夠以公設登記也可以採獨立產權的方式登記。獨立產權登記是有規範的,就是「增設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與使用上各具獨立性,意思就是「增設停車位」若擁有獨立的區域與獨立的出入口,還要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這樣就能登記為主建築單獨出售,且對象不限定是同社區住戶,這種能夠獨立出售的車位格外搶手,甚至被作為炒作的標的。

第三種就是「獎勵停車位」,是建商用於換取獎勵容積而來,因為大都會停車位需求增加,政府為了都市發展以增加樓地板面積做為獎勵,使建商設置獎勵停車位,原意在於能夠提供給公眾停車,解決停車位不足的問題,這也就是為何某些豪宅的停車場,部分車位是對外開放供臨時停車之用。

而「獎勵停車位」有獨立的空間與出入口,就可登記為主建築物單獨轉移,若是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空間就屬於公設。由於「獎勵停車位」依照規定是必須要給公眾使用,買賣時也需要告知買方,但是買下「獎勵停車位」的所有權人也算是公眾,所以所有權人也可以自行使用。

「獎勵停車位」要有獨立的空間與出入口,與原住戶隔籬
不然阿貓阿狗都能進來停
電梯雖然有門禁卡管制
會造成管理問題

獎勵停車位有獨立產權



法定停車位只能賣個同社區的住戶
權狀有寫, 幾分之幾

法定被佔用直接告訴管委會與報警
獎勵停車位,為何會列入設區可買的車位? 不是保留給外面的人嗎?
買了會有粉多爭議

如有的社區雖然有獎勵停車位,卻不想給外面的人停,卻享受多的容積率
劃分為私人車位出售? !


ysc_kyy wrote:
只要您車位建照是10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的,獎勵停車位反而更有價值,可以單獨買賣不必跟房屋綁在一起,也可以對外出租管委會不能禁止,某些區段的獎停很熱門。...(恕刪)

舊建照的私人獎勵停車位權狀
新法規改成廢止私人獎勵停車位權狀
中央主管機關修正錯誤後嚴審此權狀
單獨買賣?新買主拿的到私人權狀嗎?
話別說的太滿.試過才知可不可行...
退休老人 wrote:
舊建照的私人獎勵停車位權狀
新法規改成廢止私人獎勵停車位權狀
中央主管機關修正錯誤後嚴審此權狀
單獨買賣?新買主拿的到私人權狀嗎?
話別說的太滿.試過才知可不可行...

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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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公告,廢止「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令:
內政部100.6.30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函

廢止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四五○號函(如附件)有關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之解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生效。但於生效日前已受理且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之都市更新案,不在此限。

部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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