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增訂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來看,以前地政士代辦登記案件或買賣雙方自行辦理時,通常都用公告地價及房屋現值申報,但明天起交易金額得如實登記,譬如賣了一千萬的房子應如實繳稅後,再到地政事務所申報一千萬房屋交易價格,藉此遏止過往不動產交易用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來短報實際買賣價格的歪風,敦促房價透明。
至於「紅單交易納管」,則是保障真正有購屋需求的消費者,避免投機人士賺取建案潛銷期與開案時的價差。根據內政部地政司載明資訊,實價登錄2.0有五大重點,茲臚列於下:


地號門牌完整揭露,過往登錄資訊可溯及揭露
修法前,實價登錄提供查詢的交易資訊,只有揭露區段化的地號或門牌資料(如南京東路四段1-30號),2.0新制施行後將揭露詳實的地號及門牌資訊;此外,2012年舊制所登錄的300多萬筆買賣、租賃及預售屋不動產交易資訊,也將溯及揭露,使交易資訊更為透明。

預售屋全面納管、即時申報,交易資訊更透明
新制上路後,銷售預售屋者在建案開始銷售前,應將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此外,預售屋不論是銷售預售屋者自售或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應在簽約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交易價格等資訊,讓預售屋交易資訊更為即時、完整。(實價登錄2.0預售屋銷售新制法令與實務)

增訂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逾兩次最重100萬
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的正確性,新制並配合增訂縣市政府得向交易當事人等要求查閱相關文件或說明的規定,而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的案件,亦可由內政部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有關文件。此外,對於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並可按戶(棟)處3至15萬元罰鍰,經2次處罰仍未改正者,並可加重按次處30至100萬元罰鍰。

紅單交易納管,防投機客炒作賺價差
銷售預售屋者或代銷業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違反規定者,將按戶(棟)處15至100萬元罰鍰,防杜投機炒作。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管理
銷售預售屋者在銷售前應將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其使用之契約如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直接按戶(棟)處6至30萬元罰鍰。
圖文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