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很高興接到幾位朋友的拜年與祝福,告訴我隔天2月20日年初二,他們將從國外飛抵台灣,看看我是不是能挪出時間,北上與大家見面、吃飯。當一切就緒後,只差當晚的飯店還沒有著落;畢竟,過年期間想訂定隔天的房間,絕非容易的。幾經詢問、求助後,一位以前教過的學生,在通訊軟體上,po下紅米國際青年旅館的訂房網址,這間位於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的旅館。雖然必須與陌生人、或外國人合宿;至少,館內還有空床,也距離我們要吃飯的地點非常的近,走路8分鐘就到。當下,我就直接鏈結網址,進入訂房系統,預定房間。準備搭車北上時,朋友來電說,不需要為訂房的事煩惱了(她不知道我已經訂到房間了);因為,有一間空房可以住在朋友家裡。看了一下Booking.com 網路訂房平台內,紅米青年旅館寫著「住宿免收定金、不收手續費」,我就很放心的取消訂房了,取消訂房成功時,還出現通知畫面。
豈知......

一個半月後的4月2日,收到信用卡銀行,寄來的帳單上明列2月20日,我在紅米青年旅館消費新台幣657元紀錄,將要進行扣款。當天09:40時許,我立即撥通電話,請旅館服務小姐幫忙查明;並請她轉告決策者,最晚17:00時前回電給我,能盡快返還我被扣除之全額費用,經過一日,紅米館都無人來電。事後,我只好依電話約定,向台北市消費者保護中心,提出第一次的消費爭議申訴、與消費者保護官的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
以下是我的請求部分內容......(我是法學背景出身,寫得比較文言)
......返還申訴人為信用卡銀行,所扣除之金額新台幣657元。並請紅米館依行政院「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揭露相關規定於消費者知悉;尤其,紅米館能確實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及行政院前述事項之第4條定金收取上限、第5條旅客解除契約定金返還標準、第14條第3項「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第5項後段「不得記載違反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結論,
這個案子,已經由行政院觀光局、與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接手處理。業者既然明定不收定金(訂金是錯誤的用詞哦,正規的法條裡是找不到的),在我進住飯店旅館之前,除了訂房手續費,是不能有其他扣款前提的。而違約金的部分,只會在住進去飯店旅館之後,才有遺失、損壞...等行為,到時候違約的行為才可能會產生的(詳見民法契約部分)。總之,消保官的公文也發給紅米青年旅館,我也打了數通電話給旅館業者,接線的小姐,總是決策者不在、還沒來上班、可能今天她有會議沒來...。當然,我也表示不用退費了,直接將各大訂房網頁,上面違反消保法的部分快快更改,我的數千位學生們、朋友們,已經將紅米青年旅館,列為住宿訂房時,需謹慎考量的一間旅館了,他們的網頁仍然無動於衷

消保法第17條、及行政院「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節錄白話文:
當業者有收取定金時,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超過約定總房價30%)
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100%。
(二)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70%。
(三)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50%。
(四)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40%。
(五)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30%。
(六)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20%。
(七)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
(資料來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46/ch06/type1/gov50/num15/Eg.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