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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 如果小摺置攜車袋 又是假日 非上班日 應該不用買票 以一般行旅進出吧


t05779592002 wrote:
如果小摺置攜車袋 又是假日 非上班日 應該不用買票 以一般行旅進出吧


沒錯,只要把你的愛車裝入攜車袋內,是可以當做行李,不用多買票,

不過還是要低調一點,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也最好去第一節,或最後一節座比較不會遭人白眼....
請問?

只能在假日時進入嗎?

上班日連放入攜車帶也不能進嗎?
I_AM wrote:
請問?只能在假日時進...(恕刪)

小折只要有攜車袋
不限任何時間都可進入捷運站
為什麼海山站不行...明明就很近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好像處罰蠻多的...


大眾捷運法第51 條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
操作及修護者。
二、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
未改善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
未改正者。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檢閱文件帳
冊者。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或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與
管理致發生行車事故者。
八、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者。
九、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或提存保證金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並通知其限期改
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
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結論】
(一)依行政罰法第15 條規定,法人或負責人併罰時,以負
責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併同處罰。是法人違規
時,應以法人為裁罰對象,並應同時將副本抄送負責
人要求改善。第二次裁罰時,因負責人已知悉違法情
形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故負責人可併同處
罰。惟如第一次裁罰法人時,已知負責人有故意或重
大過失之情形,即可對負責人裁罰。依行政罰法第15
條規定,罰鍰金額,不得逾新台幣100 萬元。
(二)大眾捷運法第51 條第2 項之「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
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規定,係屬其他種類之行政
罰。

大眾捷運法第51-1 條規定:
「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者。
三、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令其立即停止營運,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前項第二款情形,並令其立即改正,其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
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應令其立即恢復營運,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受停止營運、廢止營運許可處分或擅自停止營運
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旅客運輸服務。」
【結論】
(一)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1-1 條第1 項規定,依第2 項規定
「令其立即停止營運」,係屬行政管理措施,非行政
罰。
(二)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1-1 條第1 項規定,依第3 項規定
「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係屬
行政管理措施,非行政罰。
(三)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1-1 條第1 項規定,依第4 項規
定「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係
屬行政管理措施,非行政罰。
〈貳〉裁罰基準:
1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之一裁罰基準
2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
裁罰基準


不知道是哪一項所以全部貼上來了= =

我看下錯站就直接丟腳踏車人趕快跑走比較實在

http://tw.wrs.yahoo.com/_ylt=A3eg8px6LtdJUk0Btm1r1gt.;_ylu=X3oDMTByMHM4NXRxBHNlYwNzcgRwb3MDMwRjb2xvA3R3MQR2dGlkAw--/SIG=13c2vcbou/EXP=1238925306/**http%3a//www.law.taipei.gov.tw/download/downloadfile.asp%3ffile=/download/doc/file_160.pdf

上面是捷運法的PDF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A4%A7%E7%9C%BE%E6%8D%B7%E9%81%8B%E6%B3%95/%E6%B0%91%E5%9C%8B93%E5%B9%B4

維基百科 ↑
不好意思,你抄錯法條了。

違規帶單車搭乘是這樣的:

http://www.trtc.com.tw/ct.asp?xItem=1010284&CtNode=24587&mp=122031

4. 攜帶自行車未依規定於上述車站進出及轉乘之旅客,將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處罰。

第五十條 (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一千五百元到七千五百元原,還是很重,所以請隨時謹慎注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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