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雨 wrote:亂告沒有的事實...(恕刪) 這在法律實務上是有點難的,要點需同時滿足兩條:1.當事者去告發。2.當事者捏造、或變造虛假證據。可就算滿足了這兩條,原告到檢察官那邊做最後一次陳述時,只要說一句:是“誤會”、“看錯了”。然後撤告,基本上就沒事。誣告罪名要成立不容易,這也是一堆訟棍滿地跑的原因之一。但話說回來了,那位要告100人,必須先準備好提告100人的證據,當真鐵了心要告,他還得北中南東甚至外離島的法院、檢察署到處跑,到時候累死他自己也告不完。至於先前好像有提到的什麼妨害名譽之類的,如果確有事實案例,且依此評論,又沒有攻擊性詞彙的話,誹謗跟公然侮辱大概率不會成立的。說要告,其實某種程度上也是賭,說句實在的,法官跟檢察官沒那麼多閒功夫去體會原告的心路歷程,他們只會問說,網友哪一句話讓你認為侮辱或誹謗?譬如那位如果要針對網友評論他的店是“黑店”而提告,萬一最終結果是不起訴或判決無罪,那他的店就等同於司法部門認證的黑店....
小龍鐵金剛 wrote:譬如那位如果要針對網友評論他的店是“黑店”而提告,萬一最終結果是不起訴或判決無罪,那他的店就等同於司法部門認證的黑店.... 可受公評之事出來開店,就不能拒絕客人或目標客層對其評價口耳相傳且以該店鋪的營業規模,卻 (原告已自行舉證) 同時有 100 人對該店鋪有此種評價,顯見此評價並非空穴來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