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不小心將我的機車停在別人的停車格(它的停車格是在人行道)上面並沒有寫說是社區的停車格...(後來發現寫很小插在花圃上)內容如下違規停車通知單貴 住戶所有之 第 kxxx-2xx號汽(機)車 ,停放位置係屬公有之區域,已違反型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嫌,請僅速將車輛移置,或到管理室登記繳費。(依據刑法第335條條文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只是買個東西,小停一下有這麼嚴重嘛請問這要怎麼處理阿,這張紙有法律效力嘛?
Maple-boy wrote:小弟我不小心將我的機...(恕刪) 別理他...把車騎走就算啦..我在台北家的社區也是都有貼這公告..但是還不是一堆外地的車暫停在那..有的還停好幾天呢...我們管理員哪有什麼權力叫人繳錢給他..管理員自己才要當心被人告恐嚇取財呢...
樓主應先查清楚此"公共區域"的產權為何?若是"政府"的, 那社區管委會是路霸.若是"社區管委會"的, 那你真的是侵佔社區好心提供"公共區域"停車也只發單提醒你移車, 若社區不好心直接提告, 你也站不住腳
臥雲先生 wrote:刑法上侵占是要以故意...(恕刪) 以侵入住宅罪名是可以起訴喔(公訴罪?小弟忘了)...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侵佔罪也是可以起訴..不過那是針對物品...所以管委會是用侵入住宅罪名只要是社區的公共區域(私人土地),社區管委會都有權利報備警局,請警察來處理。====================================================樓主別擔心那只是類似通知單要正式收到警察的"通知單"才算數....不過以後最好少停在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