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機車騎士阿哲(化名)2020年1月間騎乘機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西門圓環,因右轉沒有打方向燈遭檢舉,挨罰1200元罰鍰,他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找來機車行老闆作證,強調當時方向燈剛好壞掉。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關於維修價格的說明前後不一,加上證據影片中阿哲行進的角度與其他直行車輛差異很大,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0年1月28日騎車沿著台南市中西區西門圓環行駛,他右轉騎入西門路車道時,因未打方向燈遭檢舉,挨罰1200元罰鍰。阿哲不服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自己是直行通過圓環,檢舉人剛好從前方經過,他沒有轉彎,自然不用使用方向燈,檢舉人從側面拍攝,車牌模糊不清,加上影片經過剪輯秒數太短,根本無從辨識他是否有違規行為。
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證據影像,發現影片長度為13秒,沒有剪輯或漏秒等情形,應無變造的可能,影片中,阿哲與另一輛直行的小客車相比,兩車車身存在45度以上的角度差異,如果他真的是直行騎乘,應當不會出現這樣的狀況。
再者,法官指出,在2024年1月10日以前,該圓環的內環車道是汽車停車格位,外環車道為機慢車優先道,騎士是不能直行穿越圓環的,若阿哲真的沒有右轉而是直行,那就是違規穿越圓環,因此,這部分沒有採信阿哲的說詞。
此外,阿哲聲稱當時方向燈恰好壞掉,不僅出示機車行的估價單,還找來老闆作證。老闆證稱,阿哲2020年1月28日有來維修方向燈泡,除了燈泡本身的費用之外,還要加上工錢,總計300元。
但2021年1月5日阿哲再度前往同一間機車行更換方向燈泡,並同時更換機油、齒輪油,收費卻只有320元。法官認為,這顯然與老闆先前說明的收費標準不同,因而沒有採信老闆的證詞。
法官表示,阿哲自己也提到,2020年1月28日那次除了維修方向燈,還有更換機油,但維修估價單上根本沒有記載更換機油,他的說詞顯然也與事實不符,最終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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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說找老闆來可以省下1200元
結果捨不得花300元換燈泡就算了
串供也沒串好
老闆沒賺到換燈泡的錢
違規人除了原來的罰單
還要多付訴訟費300元
不過獲得法官打臉認證判決
CP值蠻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