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在今年2月
一輛灑水車經過大園區某路段
被檢舉魔人檢舉,檢舉成功
警察開出9000元罰單
經查證該條是30-1-2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確實可檢舉
依據法條寫的內容
滲漏、飛散、脫落、掉落。這些肉眼可判斷
氣味惡臭,可能要警察當場開出? 但不知道怎判斷?
有符合法條滲漏的標準
開單也算合理,不開單就是吃圖利
勸警察還是依法行政就好,其他沒警察的事情,就不用管太多
來看看臉書網友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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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留言多數都是法盲
冷氣水不是貨物
再來冷氣水不可能比這個量還多
留言辯論的毫無邏輯、毫無法律觀念
真的有待加強
定義在法律上非常重要
比超車定義很多人搞混連法官都會搞混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張9000有什麼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