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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飼主管不好比特犬!接連咬傷2人 動保處:連續開罰並沒入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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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動保處說明,本月6日比特犬跳窗傷人一案約談飼主說明,飼主稱犬隻因誤觸車窗按鍵,才釀成跳窗傷人情形,並承諾如攜犬隻於車上也會使用寵物口罩,並妥善管理犬隻,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未料今(17)日再次發生比特犬跳窗並咬人事件,動保處今再次約談飼主到案說明,飼主稱自前案發生後已經有將犬隻綁在車上,惟犬隻過於激動掙脫頸圈,才又造成跳窗傷人。對於飼主管領比特犬方式不當而再次違規傷人,動保處認為飼主無法妥善管理犬隻,已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及第32條規定裁處罰鍰共14萬元並沒入犬隻。
原本動保處還在考慮不是嗎?
現在被輿論壓力
不得不沒入了
果然公審還是最令人害怕的
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五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金額20萬罰則依據是這條,這種沒像道交有裁罰基準表,
所以都是用喊價的,只要敢喊10萬 15萬 就能依法開罰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這句話是重點
動物保護法第3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其他相關法源
警察可管可開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2)、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3)、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警察:
道交條例第84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萬道~15萬的部分
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這句話是重點
最新變成20萬了
北市產發局則深夜回應,第2次咬傷事件改處單次最高罰鍰15萬元,2件共罰20萬元,希望藉此警惕所有飼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