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應該第一條或第三條都可以。這種開法很像是急著上醫院或是被追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