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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將成「科技執法」之都 至2027年140處路口建置設備

台中將成「科技執法」之都 至2027年140處路口建置設備
2024-06-18 22:43 聯合報/ 記者陳秋雲/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將成「科技執法」之都 至2027年140處路口建置設備
台中用路人留意!市府警察局獲中央補助1億5800萬元,建置科技執法,目前含建置中共68處,分別在今年7月1日啟動20處,12月1日啟動17處;明年至2027年向中央提列增設共72處路口科技執法設備。

市長盧秀燕特別叮嚀交通大隊,前往含建置中的68處科技執法設置點,仔細檢查預告牌是否夠明確、明顯,讓民眾能夠提前預警,避免違法行為。

警察局表示,5年來積極推動科技執法,目前含建置中共68套設備,將持續向中央爭取預算,2025至2027年向中央提列增設共72處路口科技執法設備,有效降低警力負擔。

台中市政府今舉行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台中市現有的科技執法路口,含北區三民、崇德五岔路等21處易肇事路口建置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或向上路及台61線區間測速、高鐵台中站違規停車、台74線(大里段)、豐原火車站違規停車、和平區台8線等科技執法,事故率明顯下降。

警局設置科技執法,根據台中市車禍統計數據,從百大易肇事路口和各分局前10名易肇事路口篩選出,並依肇事原因選擇執法項目。

科技執法將24小時取締闖紅燈、不停讓行人,另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等違規,最新7月1日上路,接著12月1日第二階段實施,民眾如不遵守交通規則,小心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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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總數僅次於桃園市的300多處,
消滅違規魔人,
一併消滅檢舉魔人,
相當公平
曉得 wrote:
台中將成「科技執法」...(恕刪)

政府就是最大檢舉魔人啦
197414
只要台中台北的市政,都好棒棒
llebrassus
台南一堆科技執法,真的好棒棒
曉得 wrote:
台中將成「科技執法」...(恕刪)


太少了吧 台灣一堆用路人那種用路習慣死樣子 就是需要靠科技執法來處理
Aaron3021Curry
曉得 wrote:
仔細檢查預告牌是否夠明確、明顯,讓民眾能夠提前預警,避免違法行為。

笑死
所有規則不都寫在條例裡面了嗎?
考試的時候都會 上路都選擇性忘光
不是說不能違規 是違規了就要有繳學費的心理準備
還要在那邊弄什麼立牌標示真是本末倒置

說什麼道路設計不良 那違停不算好啦 壓線也先不算

未禮讓行人
闖紅燈
不禮讓直行車
未依號誌行駛

這些是有什麼好不能避免的?
就愛搶快~被科技執法舉發不是剛好而已?
fishtears
陳阿瓜~你一看就是根本沒在用路,不然就是根本不看路,台灣道路最好只有標線問題,其他問題一大堆,我就舉例一個最最常見的,其他你就當沒看到哦?阿對,你根本不看
陳阿瓜~
你再扯啊 大家看你笑話 哈哈哈哈哈 先檢討一下自己的閱讀能力好嗎XDDDDDDDDDDDDDDDDDDD
爽啦, 違規魔人急跳腳。
陳阿瓜~ wrote:
笑死
所有規則不都寫在條例裡面了嗎?
考試的時候都會 上路都選擇性忘光
不是說不能違規 是違規了就要有繳學費的心理準備
還要在那邊弄什麼立牌標示真是本末倒置

設置警告標示牌是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違反行政程序法的瑕疵,
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處分

男超速63公里遭重罰8000元 他聲明異議罰單被撤銷原因曝光
2022/01/02 14:27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林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11線176.7公里台東方向,車速高達133公里時速,被員警測速拍照逕行取締,林收到8000元罰單,同時還要記3點違規點數,林男聲明異議,指路旁警示牌距員警測速地點逾600公尺,未符合100至300公尺警示的規定,高雄地院審理法官算出員警測速距警示牌位置570多公尺,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罰單。

原判決指出,林男於去年10月間開車於台11線往台東方向,行經新知本大橋該地速限70公里,員警於路旁測速取締,測到林男車速高達133公里,超速63公里,開罰8000元、記點3次,還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林男不服,因未見限速指示標誌,他估算員警測速取締時,警示牌距離員警測速器架設位置約660公尺,他不服警方開出8000元罰單,認為員警遠距測速不合規定和程序,主張法規為100至300公尺的警示距離,聲明異議主張撤銷罰單。

經法院會勘現場,發現員警測速位置距警示牌約571公尺,不符合300公尺內的規定,不過,警方於法院審理時反駁,強調當時測速取締時,警示牌的前方均無遮蔽物視線良好,且拍攝時間為白天光線充足,用路人均可清楚辨識。

交通部也函釋取締應以警示牌與違規位置為主,並非以警示牌與測速槍位置為主,主張林男當時在176.7公里處超速,警示牌設在176.5公里處,相距僅0.2公里(200公尺),符合開罰標準和條件。

但法官認定相對位置是指在「測速儀器前」100至300公尺間,若採警示牌位置與違規地點的距離開罰,恐因儀器有效拍攝距離限制,以及拍攝車頭或車尾,所產生的不確定因素影響,認定警示牌與測速儀器設置點間距為取締標準,林男雖超速63公里,但測速位置距離警示牌約571公尺,遠超過法規100至300公尺距離,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罰單
陳阿瓜~
所以就是說這個規定本末倒置啊 那是不是沒標示「此處不能丟垃圾」的地方都可以丟垃圾??? 是不是沒標示「此處不能大小便」的地方都可以大小便? 為什麼交通違規就要預先警示? 本末倒置
曉得
陳大可以付費找律師諮詢原因,一定可以得到正確答案[沒有不敬的意思]
曉得 wrote:
台中將成「科技執法」...(恕刪)


建議都增加聲音取締

抓那些改噪音管的人渣
羅素威斯布魯克
這真的超需要
Gabriellin
本魯看路拳網紅大多很不滿聲音取締,特別是拍照那種,就算現場攔查也是,常會說哪有正常人原地拉轉到噪音超標的?改管猴改到幾百公尺外都聽得到破管聲,它們就當沒聽到。
很好啊
這樣大家都沒話說
被拍怪自己
Motor123 wrote:
很好啊
這樣大家都沒話說
被拍怪自己


要是呆彎郎會怪自己的話
交通就不會那麼亂了
怪政府比較符合民情
臨停會執法嗎,台中路已經夠小了臨停愈來愈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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