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我覺得罰款是針對那些因為不知情、疏忽、或存僥倖心態所導致的違規利用罰款增加國家收入,同時幫助違規駕駛人好好記住這個教訓影片裡的這種情況是反社會人格、挑戰公權力、不顧他人安危的心態所致先不說有罰款會不會去繳,這樣的處置根本亳無效果,日後一樣為所欲為、一樣危害社會說實在的,抓去看守所蹲個幾天都不見得有什麼用所以這樣的性格應該要讓他們用身體記住教訓可以試試推展鞭刑,讓他們接下來一個月都去回想屁股的劇痛是哪裡來的幾次之後為了不皮肉受苦,應該會乖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