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3)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4)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5)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足夠大的警示音,足夠鮮明的車體辨識,
最重要的往前前方強燈光警示卻非常的薄弱⋯
國外的救護車,車身前後左右尤其前方閃燈數量顏色更亮眼。
最大的警示光源來自於兩個前大燈交互閃爍亮,
但是在台灣,你會發現救護車對前方的警示能量其實很低,
機車還好,警示聲音提前很久就聽見,
汽車除非來到近身剩幾十公尺,否則不容易被發現。
臺灣的救護車駕駛說真的,有哪一個是受過駕駛救護車輛專業訓練的?
應該都是上面指派誰,只要有駕照,隨便提醒幾句就開始衝衝衝⋯
專業素養⋯沒有。像這樣撞了別人照樣有肇責。
不是開了警示就等於開啟無敵星星撞誰都無責任的。
執勤中撞死傷人有沒有責任?誰敢說沒有的!
撞死傷人都有責任了,撞壞別人的財產沒有責任?
台灣法律只讓你有優先通過權,沒有給你撞人車免責權!
你以為像火車駕駛過正常平交道有絕對專用路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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