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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肇事前可能互有對錯違規,這是一回事,但碰撞後,既然是課以對對方的救助義務,就更無肇事後「號稱」開車去報警之理,這是說不過去的。碰撞發生了,然後打電話報警說有人挑釁,再開車走人「號稱」開車去報警,只能說機關算盡太聰明,不知道警察、檢察官與法官是否能看出來。
我覺得這段影片還是沒能清楚更早前發生了甚麼事,光是以這段影片就來評論誰先挑釁,還是失之公允。不過光是看到碰撞的前一刻,汽車強烈地偏左以致撞擊發生,真是令人觸目驚心,汽車駕駛可能要在檢察官前面好好解釋了。弄不好,被認定不確定殺人故意,一輩子就再見了。
我自己比較膽小啦,如果從後照鏡發現後車快速朝我而來,我第一個想法就是想辦法安全地變換車道讓開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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