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幻 wrote:不舒服,不會去找業者(恕刪) 你這樣說會變成在模糊焦點,你因為被開罰了當然可以去找業者提出申訴或是要求改善,但那是你跟業者的事情現在我們是在討論警察跟你的事情,兩者別混在一起說比較好兩者都是違停,這點相信沒有任何歧異兩者在「客觀」角度上都沒有急迫性,一邊是淋點雨一邊多走一段路剩下的不就是看開罰人員的心情嗎?覺得比較可憐的就放一馬
吼吼吼~~ wrote:你這樣說會變成在模糊焦點,你因為被開罰了當然可以去找業者提出申訴或是要求改善,但那是你跟業者的事情現在我們是在討論警察跟你的事情,兩者別混在一起說比較好兩者都是違停,這點相信沒有任何歧異兩者在「客觀」角度上都沒有急迫性,一邊是淋點雨一邊多走一段路剩下的不就是看開罰人員的心情嗎?覺得比較可憐的就放一馬 模糊?沒有吧,是你們強行想把焦點鎖在對你們有利的地方。首先,你說沒有「急迫性」,答案是不太正確的,實際上雖然不嚴重,但兩者都是有些許必要性的,畢竟淋雨可能生病、多走路會累。但就事件而言、對警察而言、對車主而言,下雨是不可控制的,畢竟現在的技術是無法阻止下雨,你『不可能』要車主去向老天訴求暫停下雨,不可控、故在法之外便有了理與情的『寬容』。而換電站的位置呢?那是業者選好的,業者自己選擇的、而購買電動機車,也同樣是車主自己的選擇,若真的有問題,更是車主『可以』去向業者提出改進的,除非就像我上一則講的,業者還升格成為神明了,與老天同級,民眾申訴無門、咱們政府也管不了之類的,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換電站的問題就只是車主與業者的私人問題而已,遇到執法,當然就是法律至上,不會剩下什麼情面可講。這才是執法中的細節,不然什麼事都請機器人開單不就好了?
吼吼吼~~ wrote:你這樣說會變成在模糊(恕刪) 這社會的客觀角度大雨違規穿雨衣=大家都會做的緊急行為大雨違規換電池=應該比喻成超商違停買東西=違規偷懶行為就是這樣不然下大雨違規停車去超商買東西也合理了"因為我不想淋雨"那台灣不如法律修改成大雨紅黃線開放停車?!不同事情在同條件下做"未必情有可原"這社會就是這樣認定的,就認了吧,網路吼老半天也不會改變這社會的觀點
星幻 wrote:模糊?沒有吧,是你們(恕刪) 業者是在合法的地方承租並營業的,也相等於政府認定OK紅線違停也是政府認定不OK以我的看法來說,兩件事情本就都應該要開罰不可抗力的因素太多了,下雨、收到病危通知、女友分手、家裡失火、車子沒電沒油另外科技執法我是支持的